新“消法”处罚办法实施
- 2015/3/15 10:20:50 5188
- 来源:荆楚网
网购退货
无理由退货标准细化
网店四种情形拒退工商将予处罚
昨日,网购达人小于高兴地说:“我经常在网上购物,有好多次收到的商品和网上描述的不一样,退货时,商家找各种理由拒绝。等这个《办法》实施了,希望能帮我放心网购。”
解读:新《办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可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信息安全
泄露网购个人信息将受罚
收集发送信息须经消费者同意
市民李丽芳(化名)对网购一直很反感:“我担心的就是网购时,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网上常有这样的新闻。”《办法》的实施让李丽芳很开心,“这回我也能试试网上购物了。”
解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依据,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进行处罚。
预付卡纠纷
预付卡退款有了法规依据
超过十五日未退视为故意拖延将受罚
市民王小姐去年在一健身会所办理了健身卡,不久后因怀孕去找健身会所退卡,才知健身卡充值容易退卡难。由于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王小姐只能吃哑巴亏。近年来,预付卡消费纠纷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去年武汉市工商部门收到关于预付卡消费的投诉3451件。
解读:《办法》针对美容美发、健身等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欺诈消费
10余种欺诈可“退一赔三”
谎报用工用料、偷换零部件高罚3万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正当诉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也将进行处罚,并列举了“负面清单”规范经营者义务。将10多种不法行为定性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明确规定消费者遇到这些行为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将进行3万以下的罚款。同时将公示经营者的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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