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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5/3/5 10:57:33    7409
来源:仪表网
摘要:重庆川仪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仪表网 企业风向标】日前,重庆川仪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收购香港联和经贸在内的三项议案。自2014年7月发行A股以来,川仪已筹得62,653.78万元资金,除偿还银行借款、置换预投项目自筹资金、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外,日前川仪与广发证券、重庆川仪十七厂、招商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5年3月4日,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川仪”)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本次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三项议案:
 
  《关于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购香港联和经贸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促进发展,推动公司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同意全资子公司重庆四联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香港联和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格为香港联和经贸有限公司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2488.32万元。
 
  鉴于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分别持有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23%的股权和48.77%的股权,重庆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联和经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董事吴朋、刘绍云、黄治华、邓勇回避表决。
 
  《关于申请公司201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需求,同意重庆川仪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38,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权董事长签署授信协议,以及当川仪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实际发生借款事项时,代表董事会出具同意文件并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一年。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和《关于申请公司201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
 
  除了公布三项议案,重庆川仪还发布了关于所属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指出,重庆川仪自2014年7月公开发行A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格6.72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53.78万元。2014年7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据悉,重庆川仪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包括:实施“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1,431.66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的子项“智能核电温度仪表”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流程分析仪器及环保监测装备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上述项目除已提前实施部分外,未实施部分的实施方式由重庆川仪向承担项目的子公司增资变更为向该等主体提供借款的方式,待项目完成后,再将该等债权转为对其增资。
 
  此外,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2015年3月4日,重庆川仪、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支行(简称“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重庆川仪、广发证券同时还与募投项目实施单位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简称“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该单位承担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将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川仪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实现监督权。公司、开户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授权广发证券保荐代表人徐建武、伍建筑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公司和广发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募投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广发证券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广发证券、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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