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 2014/11/25 16:25:07 13336
- 来源:山西新闻网
11月24日,从太原市物价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山西省发布《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28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和完善。其中《通知》指出,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经《通知》对计量检定收费项目补充完善后,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计1096项。其中,现行计量检定项目1059项,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37项。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由山西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据了解,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通知》要求,山西省各级质监部门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其中,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需调整的,依据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如不履行备案程序的,可以实施检定,但不得收取费用。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通知》指出,计量检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更新公示内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即日起,太原市将依据《通知》执行调整后的计量检定收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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