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研项目或成变相拿钱?
- 2014/1/21 13:43:00 5367
- 来源:仪表网
摘要:对于这些能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企业领导的运作能力可能比高校与科研院所要强得多,动用的社会资源能力也更强。目前好像有一个观点,纵向经费是国家无偿提供的钱,不拿白不拿,一旦让这些企业为主体申请这些纵向经费,他们为了拿到这些钱,申请时是不考虑将来如何完成这些项目的。
导读:对于这些能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企业领导的运作能力可能比高校与科研院所要强得多,动用的社会资源能力也更强。目前好像有一个观点,纵向经费是国家无偿提供的钱,不拿白不拿,一旦让这些企业为主体申请这些纵向经费,他们为了拿到这些钱,申请时是不考虑将来如何完成这些项目的。
这是一个由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这个项目的负责承担单位是一个发展速度极快的环保仪表研发生产企业,公司研发生产了多种新型高科技的环境检测分析仪表,从而支撑了公司的高速发展,按公司介绍,公司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从几个人的小公司发展成总产值达十亿元的大公司,并积极准备股票上市。
这是几年前申请的二个科技计划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科技厅及当地政府资助总额达到150万元,项目要求采用申请的新技术来处理污水,且要求较高的配套资金,并承诺用新技术建设一个万吨级的污水处理示范工程。作为产学研的合作项目,技术来源于华中的一所大学,按产学研的合作要求,那所大学也分到了30%政府资助的研发经费。
项目验收不是项目鉴定,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都有项目合同书,只要拿出合同书的要求,一条条地对照,若全部满足了合同的要求,验收通过。若大部分都满足要求,但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而另一些指标又超过合同的要求,将情况讲清楚,一般也能通过。若原来合同要求的指标太高,且资助的钱很少,虽然有些指标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正常也给过了。如只申请到10万元资助,合同书要求3篇SCI论文,或3个以上的,若能有1-2篇SCI论文,再加2个发明,也应让其过了。总结的时候会讲,项目申请人写合同书的经验不足,合同书的验收标准要切合实际,不要写那么高,写得太高,将来自己给自己添麻烦。
这次项目验收,因有二个纵向项目同时验收,且总资助金额高达150万元,厚厚的验收报告书放在大家的面前。但翻开验收报告书,发现有不少部分相当于公司的广告,与项目相关的核心内容并不多。再按合同书的验收要求检查项目成果,要求发表国内论文8篇,报告书的后面也附了8篇论文,但这8篇论文的题目与内容都与申请的项目相差甚远。论文都是高校的,论文的作者几乎与项目的申请人无关,没有一位作者是项目申请公司的。更麻烦的是,所有这些论文,都没有标注是验收项目资助的,标注的都是其它与验收项目无关的一些纵向研究课题,按要求,这8篇论文,没有一篇能算项目的论文。
另外一个问题更麻烦,项目要求必须有一个万吨级的采用新技术的示范工程,申请单位讲这个示范工程不在本市,在另外一个城市,因距离太远,就没有办法去现场察看了,但他们准备了那个示范工程的录相。看了录相,大家都哭笑不得。从项目的规模来看,那工程应有万吨级的废水处理能力。但合同要求是采用申请的新工艺建设的示范工程,而那个污水处理工程是采用传统的处理工艺,只要是搞水处理工程的环保工程师,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一眼就能看得出来。我问他们,先不谈万吨级的大项目,有没有小一点的用这个新工艺的处理工程,或中试系统。验收单位也知道是不容易蒙混过关的,就回答讲本来准备在附近的某乡镇,拟用新工艺做一个每天处理千吨级的示范工程,但因为采用新工艺,与乡镇方面的沟通也没有做好,就没有能实施。而这个万吨级的废水处理厂,确实是合作的大学设计的,工程的总投资也真的有几千万元,能满足项目资助的配套资金的要求,只是没有采用项目申请的新工艺,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资助150万元,二个方面的重大验收指标几乎都没有达到,专家组讨论,结论是一致的,这项目是没办法验收的。后的结论讲得客气一点,“等验收材料补齐以后,重新组织验收”。在与项目验收单位宣读验收意见时,他们提出,将结论改为“等验收材料补齐以后,进行验收”。我想,就是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一个公司能发展那么快,人脉资源一定是很强的,这次验收不通过,不要一棍子打死,下次不找我们这些专家,也许他们能找到其他变通的方法。
老实说,我也做了许多次的项目验收专家,但这一次的项目验收,我的感觉是离谱的一次。看到一个装修得那么漂亮,墙上挂满领导视察的照片,产值那么高、也招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的所谓高科技环保公司,纵向项目做得那么差,真是难以想象。
这个典型事例说明:目前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效差,要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将纵向项目的承担主体更改为企业,若没有其它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可能这些科技计划项目做得更糟。
对于这些能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企业领导的运作能力可能比高校与科研院所要强得多,动用的社会资源能力也更强。目前好像有一个观点,纵向经费是国家无偿提供的钱,不拿白不拿,一旦让这些企业为主体申请这些纵向经费,他们为了拿到这些钱,申请时是不考虑将来如何完成这些项目的。拿到了这些钱,对大企业来讲,相对来说也是一笔小数目,他们也不可能花精力去做,有些更恶劣的情况就是根本不去做,直到验收的时间到了,才开始考虑采用什么变通的方法来通过验收。而产学研项目处于配角地位的高校,分到了部分研究经费,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研究项目。在这个150万元的资助课题中,几乎看不到企业与高校为完成这个项目所付出的努力。
若这个企业,申请的项目是与公司的产品相关,如某种新的检测仪器的开发,应是合适的,也容易出相应的研究成果,并能顺利通过验收。但他们申请了一项废水处理工艺的推广,为了多申请经费,还提出做一个万吨级的示范工程。这个项目申请的合同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过程,是一个比较长的从小试到中试,从小工程项目,到大工程项目的过程。没有一个单位的领导愿意让自己万吨级的水处理大项目作为做实验的“小白鼠”,要想做万吨级的项目,必须先有几百吨的项目,然后千吨级,后才能做到万吨级以上的项目。
另外,当发现申请的项目不合适时,也没有一个相应的退出机制。一般来讲,钱已拨下去了,再叫他们吐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但若项目开始只拨50%,项目完成验收后,再给另外50%,要比现在这样做要好得多。因为对于科技计划或科技推广项目,它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应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若真的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即使没有政府的资助,企业都要做的,故承担一定的研发风险是应该的。科技计划或科技推广项目成功后,再获得另外的50%,作为项目的奖励。项目不成功,另外的50%就不用再给了,这样也可以资助更多的项目,鼓励更多的项目获得成功。
(本文作者王晓军,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原文标题“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为承担主体有时可能更糟”)
这是一个由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这个项目的负责承担单位是一个发展速度极快的环保仪表研发生产企业,公司研发生产了多种新型高科技的环境检测分析仪表,从而支撑了公司的高速发展,按公司介绍,公司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从几个人的小公司发展成总产值达十亿元的大公司,并积极准备股票上市。
这是几年前申请的二个科技计划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科技厅及当地政府资助总额达到150万元,项目要求采用申请的新技术来处理污水,且要求较高的配套资金,并承诺用新技术建设一个万吨级的污水处理示范工程。作为产学研的合作项目,技术来源于华中的一所大学,按产学研的合作要求,那所大学也分到了30%政府资助的研发经费。
项目验收不是项目鉴定,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都有项目合同书,只要拿出合同书的要求,一条条地对照,若全部满足了合同的要求,验收通过。若大部分都满足要求,但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而另一些指标又超过合同的要求,将情况讲清楚,一般也能通过。若原来合同要求的指标太高,且资助的钱很少,虽然有些指标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正常也给过了。如只申请到10万元资助,合同书要求3篇SCI论文,或3个以上的,若能有1-2篇SCI论文,再加2个发明,也应让其过了。总结的时候会讲,项目申请人写合同书的经验不足,合同书的验收标准要切合实际,不要写那么高,写得太高,将来自己给自己添麻烦。
这次项目验收,因有二个纵向项目同时验收,且总资助金额高达150万元,厚厚的验收报告书放在大家的面前。但翻开验收报告书,发现有不少部分相当于公司的广告,与项目相关的核心内容并不多。再按合同书的验收要求检查项目成果,要求发表国内论文8篇,报告书的后面也附了8篇论文,但这8篇论文的题目与内容都与申请的项目相差甚远。论文都是高校的,论文的作者几乎与项目的申请人无关,没有一位作者是项目申请公司的。更麻烦的是,所有这些论文,都没有标注是验收项目资助的,标注的都是其它与验收项目无关的一些纵向研究课题,按要求,这8篇论文,没有一篇能算项目的论文。
另外一个问题更麻烦,项目要求必须有一个万吨级的采用新技术的示范工程,申请单位讲这个示范工程不在本市,在另外一个城市,因距离太远,就没有办法去现场察看了,但他们准备了那个示范工程的录相。看了录相,大家都哭笑不得。从项目的规模来看,那工程应有万吨级的废水处理能力。但合同要求是采用申请的新工艺建设的示范工程,而那个污水处理工程是采用传统的处理工艺,只要是搞水处理工程的环保工程师,且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一眼就能看得出来。我问他们,先不谈万吨级的大项目,有没有小一点的用这个新工艺的处理工程,或中试系统。验收单位也知道是不容易蒙混过关的,就回答讲本来准备在附近的某乡镇,拟用新工艺做一个每天处理千吨级的示范工程,但因为采用新工艺,与乡镇方面的沟通也没有做好,就没有能实施。而这个万吨级的废水处理厂,确实是合作的大学设计的,工程的总投资也真的有几千万元,能满足项目资助的配套资金的要求,只是没有采用项目申请的新工艺,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资助150万元,二个方面的重大验收指标几乎都没有达到,专家组讨论,结论是一致的,这项目是没办法验收的。后的结论讲得客气一点,“等验收材料补齐以后,重新组织验收”。在与项目验收单位宣读验收意见时,他们提出,将结论改为“等验收材料补齐以后,进行验收”。我想,就是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一个公司能发展那么快,人脉资源一定是很强的,这次验收不通过,不要一棍子打死,下次不找我们这些专家,也许他们能找到其他变通的方法。
老实说,我也做了许多次的项目验收专家,但这一次的项目验收,我的感觉是离谱的一次。看到一个装修得那么漂亮,墙上挂满领导视察的照片,产值那么高、也招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的所谓高科技环保公司,纵向项目做得那么差,真是难以想象。
这个典型事例说明:目前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效差,要改变这种状况,通过将纵向项目的承担主体更改为企业,若没有其它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可能这些科技计划项目做得更糟。
对于这些能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企业领导的运作能力可能比高校与科研院所要强得多,动用的社会资源能力也更强。目前好像有一个观点,纵向经费是国家无偿提供的钱,不拿白不拿,一旦让这些企业为主体申请这些纵向经费,他们为了拿到这些钱,申请时是不考虑将来如何完成这些项目的。拿到了这些钱,对大企业来讲,相对来说也是一笔小数目,他们也不可能花精力去做,有些更恶劣的情况就是根本不去做,直到验收的时间到了,才开始考虑采用什么变通的方法来通过验收。而产学研项目处于配角地位的高校,分到了部分研究经费,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研究项目。在这个150万元的资助课题中,几乎看不到企业与高校为完成这个项目所付出的努力。
若这个企业,申请的项目是与公司的产品相关,如某种新的检测仪器的开发,应是合适的,也容易出相应的研究成果,并能顺利通过验收。但他们申请了一项废水处理工艺的推广,为了多申请经费,还提出做一个万吨级的示范工程。这个项目申请的合同就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过程,是一个比较长的从小试到中试,从小工程项目,到大工程项目的过程。没有一个单位的领导愿意让自己万吨级的水处理大项目作为做实验的“小白鼠”,要想做万吨级的项目,必须先有几百吨的项目,然后千吨级,后才能做到万吨级以上的项目。
另外,当发现申请的项目不合适时,也没有一个相应的退出机制。一般来讲,钱已拨下去了,再叫他们吐出来,那是很困难的,但若项目开始只拨50%,项目完成验收后,再给另外50%,要比现在这样做要好得多。因为对于科技计划或科技推广项目,它不是自然科学基金,应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若真的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即使没有政府的资助,企业都要做的,故承担一定的研发风险是应该的。科技计划或科技推广项目成功后,再获得另外的50%,作为项目的奖励。项目不成功,另外的50%就不用再给了,这样也可以资助更多的项目,鼓励更多的项目获得成功。
(本文作者王晓军,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原文标题“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为承担主体有时可能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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