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裁定
- 2011/3/9 10:09:20 5570
- 来源:仪表网
摘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1-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该税号的描述为: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33.5%
(SmithsHeimannGmbh)
2.其他欧盟公司71.8%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6月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来源:商务部网站 )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1-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该税号的描述为: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33.5%
(SmithsHeimannGmbh)
2.其他欧盟公司71.8%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1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0年6月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2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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