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总则》等6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 2024/3/22 10:26:36 23551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由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所牵头起草的《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总则》等6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补充、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于2024年4月2日前反馈至秘书处邮箱(99937014@qq.com)。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总则》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生产企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碳计量管理制度:
1.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建立碳计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碳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2.碳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碳计量管理职责;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制度;碳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3.企业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碳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4.企业应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览表,对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获取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应配备相应计量器具。
碳计量人员:
1.企业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碳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碳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其应建立和保存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3.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碳计量器具:
企业应按照源流种类,确定碳流向和计量采集点,以此确认需配备的碳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应备有完整的碳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及检定校准周期等信息。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发电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发电企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碳计量的边界:
发电设施碳计量边界为发电设施包含的装置、所对应的地理边界、组织单元和生产过程,主要包括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电气系统、控制系统和除尘及脱硫脱硝等装置的集合,不包括厂区内其他辅助生产系统以及附属生产系统。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
1.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应符合 T/ZSM XXX-XXXX 第 4 章的规定。
2.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A.1 的规定。不符合表 A.1 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的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钢铁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钢铁行业生产性质的企业。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
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2.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A.1 的规定。不符合表 A.1 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填报说明 钢铁生产》的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化工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化工行业生产性质的企业。
碳计量的边界:
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以企业法人为边界,审查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
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中国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审查方法与报告指南》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2.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A.1 的规定。不符合表 A.1 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中国化工生产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审查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石化企业碳计量的种类、范围,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行业的勘探开发、管道输送和炼油化工等生产企业。
碳计量的边界:
石油化工企业碳计量边界为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审查单位,审查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涉及的碳排放计量。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
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中国石油化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审查方法与报告指南》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2.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A.1 的规定。不符合表 A.1 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中国石油化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审查方法与报告指南》的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水泥企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术语和定义、碳计量器具配备、碳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熟料生产企业或水泥生产企业,也包括水泥粉磨站。
碳计量的边界:
水泥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以水泥熟料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单位为边界,审查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涉及的碳排放计量,审查边界见图1。生产设施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如果水泥生产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以企业层级审查边界合并审查和报告。如果审查边界含多个场所(例如:水泥生产企业审查边界内的矿山),则多个场所合并审查。水泥熟料主要生产系统包括原燃料预处理、生料制备、煤粉制备、熟料烧成;辅助生产系统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余热发电系统、机修车间、空压机站、化验室、中控室、生产照明等。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和要求:
1.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熟料生产》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2.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和计量性能应满足表 A.1 的规定。不符合表 A.1 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能够提供现行有效的文件证明配备的计量器具能够满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审查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熟料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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