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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范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行业对其副产三氟甲烷的监测、计量和数据报送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从行业现状看,我国是 HCFC-22 的主要生产国,HFC-23 是 HCFC-22 生产过程不可避免的副产物。HCFC-22 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制冷剂之一,同时也是生产四氟乙烯(TFE)、聚四氟乙烯(PTFE)的基本原料。用作制冷剂的 HCFC-22 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管控下,已逐步削减和淘汰;用作原料的 HCFC-22 生产不受限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氟化工产品的应用越加广泛,HCFC-22 的原料用途需求量不断上升,其副产物 HFC-23 的产生量也将不断增加。
在《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 号)的补贴政策支持下,2016年前建厂的绝大多数 HCFC-22 生产企业均按照补贴政策的监测方法学要求,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数据监测体系,为后续履约数据的监测、核查和报告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2020年之后,我国尚无针对 HFC-23 排放的报告技术规范,企业对 HFC-23处置监测情况参差不齐,无法保证 HFC-23 处置数据报送的准确度,给《基加利修正案》履约工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更好实现履约目标,亟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报告技术规范,为 HFC-23 管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HFC-23)排放和数据报送义务,规范企业副产 HFC-23 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氯二氟甲烷(HCFC-22)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包括工作程序、核算边界、核算方法、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及质量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 HCFC-22 生产企业副产 HFC-23 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也适用于对 HCFC-22 生产企业开展核查。
监测计划:
HCFC-22 生产企业应按照本标准中数据监测与获取的要求,结合现有监测能力和条件,制定监测计划。若企业基本信息、HCFC-22 生产设施及其副产 HFC-23 处置设施基本信息、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核算方法选取等信息有任何变动,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修订后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模板可参考附录 B。
排放报告:
HCFC-22 生产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按照企业处置副产 HFC-23 实际情况,采用监测期内所监测的数据和相关参数核算 HFC-23 的排放量,同时报告企业环境达标情况,提供相关参数及监测设备检定证明材料等,并按要求定期编制排放报告,于每个监测期后一个月内提交。排放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 C。
质量管理:
HCFC-22 生产企业对数据报送质量负责,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职责明确:建立 HFC-23 排放核算和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负责部门及人员、工作周期和时间节点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企业 HFC-23 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b)数据获取:相关数据的监测获取应符合 GB 17167 等要求。对于规定了优先序的各参数,应按照规定的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监测期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报告企业应说明提交报告中的监测数据记录、复核、报告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各数据交叉核验方式方法等;
c)检定资质:委托外部机构/实验室检测设备时,应确保被委托的机构/实验室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并保留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备查;
d)自检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
测量仪表进行检定维护管理,并记录存档;
e)台账建立:建立健全数据记录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的记录管理;
f)内部审核:建立 HFC-23 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 HFC-23 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g)交叉核验:根据 HCFC-22 与副产 HFC-23 的产出比及 HFC-23 销毁装置燃料消耗量,核验 HCFC-22 生产企业副产 HFC-23 产生量和处置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h)数据备份:对手工传递的数据和计算应进行内部核查和审定,留纸质文件存档备查;对于分散控制系统(DCS)传输的数据定期进行屏拷备份,安全存储,尤其注意非常规操作前的存储备份(如计量设备的指针重置、设备维护等),设置数据权限,避免非岗位人员误操作删除数据信息;
i)资料保存:HFC-23 排放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原始记录、DCS 数据备份及相关仪器仪表的检定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得少于五年,保证数据核算结果可追溯。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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