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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试验舱计量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3/12/1 17:27:24    2228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空气净化器试验舱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及方法、校准结果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性能检测用试验舱的校准。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和修订计划,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空气净化器试验舱计量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工作,现向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空气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 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家用电器产品。空气净化器作为一种新型家用电器,它具有调节稳定、自动检测烟雾、滤去尘埃、消除异味及有害气体、双重灭菌、释放负离子等功能。空气净化器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兴家电产品,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当前全社会对室内空气质量愈加重视的背景下,对其性能的检测无疑是相关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空气净化器试验舱是评价空气净化器、新风净化、空气清新机等产品能效和性能指标的专用测试装置。通过建立洁净密闭空间,测量空气净化器试验样机的洁净空气量(CADR)和累积净化量(CCM)等来评价产品净化性能。因此空气净化器试验舱在空气净化器能效和性能测试中必不可少,随着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在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得到广泛应用,但空气净化器试验舱至今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为保证空气净化器能效和性能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保证测试装置的量值溯源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测试评价工作,同时助力有关生产企业提升测试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急需制定《空气净化器试验舱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本规范的制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国际化发展,起到了标准引领和支撑作用。
 
  本规范依据 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写而成。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规定了空气净化器试验舱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及方法、校准结果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性能检测用试验舱的校准。
 
  校准环境条件:
 
  温度:(15~40)℃;
 
  相对湿度:40%~75%;
 
  供电电源:(220±22)V,(50±0.5)Hz。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校准时所需的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如下:
 
  a) 温度测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0.5℃;
 
  b) 湿度测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2%RH;
 
  c) 二氧化碳测试仪:最大允许误差±3%或±50μmol/mol;
 
  d) 尘埃粒子计数器:测试粒径范围(0.3~10)μm,计数最大允许误差±30%FS;
 
  e) 气相色谱仪:符合 JJG700《气相色谱仪》的要求;
 
  f) 分光光度计:符合 JJG178《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的要求;
 
  g) 液相色谱仪:符合 JJG705《液相色谱仪》的要求;
 
  h) 激光测距仪:最大允许误差±5mm。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 标题:“校准证书”;
 
  b) 试验装置名称及地址;
 
  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试验装置地址不同);
 
  d) 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
 
  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 校准环境的描述;
 
  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
 
  n) 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
 
  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说明;
 
  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说明。
 
  复校时间间隔:
 
  复校时间间隔是由试验舱的使用情况、使用者、装置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所决定,因此,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一般情况下,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为12个月。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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