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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等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3/11/30 9:51:11    2357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
 
  《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江阴临港化工园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生态环境监测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生态环境监测站。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化工园区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分布式多通道在线质谱分析法。
 
  本文件适用于化工园区无组织废气中甲苯等8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方法测定。
 
  当采集时间为5秒时,本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为2 μg/m3,测定下限为8 μg/m3。
 
  方法原理:
 
  由数据采集系统控制的分布式多通道采样系统与快速监测质谱仪,经一定的进样顺序采样,样品气体利用连接多路进样仪的真空泵抽取的负压从带有过滤器的采样杆流经惰性材料制成的采样管路到达多路进样仪,由多路进样仪控制不同阀组的开关,使不同管路中的气体达到送检的目的。送检气体中的
 
  挥发性有机物送至质谱,通过聚二甲基硅氧烷(Polydimethylsiloxane,PDMS)膜(或毛细管)进入质谱电离室,被真空紫外灯单光子离子源软电离后,产生各自特征的分子离子,经飞行时间质量分析器分离,最终被检测器接收,并由高速数据采集卡记录飞行时间以及响应信号。质谱仪根据飞行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并将信号转换成浓度数值上传至数据采集系统,由数据采集系统根据衰减系数反演样品气体最终浓度数据。
 
  仪器和设备:
 
  1.质谱仪:包括进样系统、真空系统、真空紫外单光子电离源、飞行时间质量分析器、离子检测器。
 
  2.气象参数系统:测量参数包括风向、风速、温度、湿度以及大气压力,并配置电子罗盘和GPS/北斗定位系统。
 
  3.多路进样仪:每台有多路进样通道,能够远距离采集多个点位的气体,不同通道间可来回切换单独送检,相互间不干扰。设有通讯接口可多台设备联用。拥有自动监测管路堵漏情况和自动禁用堵塞管路的功能。
 
  4.采样杆:可安装各种辅助设备,包括气象参数系统、摄像头、避雷针等。附带有可更换的颗粒物过滤器,可过滤10μm以上的颗粒物。采样杆材质耐腐蚀。
 
  5.动态气体稀释仪:标气可持续输出,最大稀释倍数不小于1000倍,能与质谱仪进行通讯。
 
  6.机械泵:最大真空不低于250mbar。
 
  7.工控机数采单元:包含工控机和软件,能够联网。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汽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汽车进行排放外观项目的检验。
 
  信息录入:
 
  1.车辆基本信息内容参照 GB 18285-2018 附录 G、GB 3847-2018 附录 F 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
 
  2.注册登记车辆的信息录入:
 
  a) 车辆的基本信息应与出厂合格证及环保随车清单内容一致;
 
  b) 车辆所有人信息由车辆送检人负责提供;
 
  c) 累计行驶里程数、驱动方式、变速器型式由检验人员确认并提供;
 
  d) 检测方法默认为工况法,非工况法应按照HJ 1237–2021中附录D规定的要求执行。
 
  3.在用车信息的信息录入:
 
  a) 车辆的基本信息应与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车辆的额定功率、额定转速、排量可以从车辆登记信息或铭牌上获取,并由检验人员确认;
 
  b) 污染物控制装置及型号由检验人员确认;
 
  c) 燃料供给型式、进气方式、累计行驶里程数、驱动方式、变速器型式由检验人员提供并确认;
 
  d) 检测方法默认为工况法,非工况法应按照HJ 1237–2021中附录D规定的要求执行。
 
  外观检验设备及软件功能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外观检验区,外观检验区应包括外检工位和地沟工位。应配置满足 HJ 1237 要求的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外观检验软件符合 HJ 1238 的要求。
 
  车辆唯一性检查:
 
  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
 
  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适用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在用车检验流程:
 
  1.对受检车辆进行环保联网核查,对存在环保违规和排放召回记录的车辆,应提醒车主及时处理。
 
  2.检查催化转化器、氧传感器等污染物控制装置齐全、正常、固定、连接可靠。对污染物控制装置应进行查验、并拍照或录制视频记录保存。有污染控制装置但无法通过目视核查或需拆卸车辆设备的,应在对应项目中填写“信息不可见”。
 
  3.其他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按照 7.3.1.3~7.3.1.15 条款检验。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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