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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计量发「2023] 5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为主承担了《大气
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的修订起草工作,目前该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已完成(见附件)。为了使上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大气采样器是测量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的采样设备,将环境空气采到吸收瓶或吸收管,再实施后续的分析,因此采样对仪器采样流量的准确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21年,JJG 956-2018 《大气采样器检定规程》被修订,且进入待审核状态。为保证大气采样器型评与相应检定、校准工作的统一,大气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本大纲按照JJF 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和JJF 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编写。本大纲所用术语,均采用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本大纲参考了JJF 1404-2013 《大气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和JJG 956-202X 《大气采样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本大纲为第一次修订,替代JJF 1404-2013《大气采样器型式评价大纲》。与修订前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计量单位的要求;
——“计时误差”计量性能要求由“±0.2%”改为“±0.1%”;
——增加“环境温度示值误差”、“流量计前温度示值误差”、“大气压示值误差”和“流量计前压力示值误差”的检测;
——气密性检查时,增加对非浮子式采样器的描述;
——明确电源环境适应性试验中不同供电方式的检测计评价要求;
——重新梳理及调整“型式评价项目”;
——检测流量示值误差时,对采样器的设置不再按照“空载”及“负载”状态进行设置。且对于流量可调节的采样器,从在满量程范围内的“90%”换成“80%”;
——取消按承载压力为大气采样器分类;
——增加“样机的使用”;
——调整流量示值误差评价方法的描述及计算方法。
——将“电源环境适应性试验”、“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和“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合为“环境适应性试验”,并取消了贮存试验;
——取消了“绝缘电阻”、“绝缘强度”的检测;
——增加了样机的使用要求,明确所有试验项目应在任选的其中一台样机上进行,不得在试验期间或试验中对样机进行调整。
——修改了概述,增加了关键零部件信息;
——增加了试验项目所用计量器具表。
本型式评价大纲适用于分类编号为46320000的大气采样器的型式评价。(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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