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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11月1日实施

2023/10/9 13:32:16    25618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仪表网 行业标准】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减缓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部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等主要目标。
 
  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氮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氮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氮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3-2023)
 
  本标准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该标准可作为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标准中提出其不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和调味品料酒制造中的基酒生产。其中,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制度,健全化学品管理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制度。污水处理区域内设置必要的事故池,对余热利用系统维护、环保设施检修等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管控。
 
  《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4-2023)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制革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革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应根据废水水质特点选择相应处理技术,处理后水质应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济技术可行前提下,企业应最大限度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回用率。对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或回用,处理达标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综合废水应依次经过物化处理、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是否进行深度处理可根据排放或回用要求进行选择。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HJ 1305-2023)
 
  本标准提出了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该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和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及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产品与药物结构相似的兽用药品制造企业及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污染防治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废水污染治理技术一般原则中提到,制药废水治理宜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的基本原则;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涉重金属废水应单独收集,在车间或生产设施采用化学沉淀法等技术处理达标后,再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后,再进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等。
 
  《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306-2023)
 
  该项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其可作为电镀企业、电镀生产设施和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此项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工艺、化学镀工艺、阳极氧化工艺的独立/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明确提出不适用于钢铁化学氧化工艺,磷化、锆化、硅烷化等涂装前处理工艺以及GB 39731规定的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涉及的电镀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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