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 2023/10/7 13:15:04 22262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由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的《东莞市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南》团体标准的草案编写工作已完成,为集思广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该标准,使该标准更具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标准草案内容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填写《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10月25日前反馈至东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邮箱dongguanhbxh@126.com。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东莞市辖区内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所论述“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是特指通过人员手工方式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的实验场所;对于污染物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已进行验收且结果合格)的,在设施正常运行期间,该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可视为自行监测数据,该污染物对应实验场所管理工作要求可以不执行本文件内容。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东莞市辖区内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实验室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要求以及监测过程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东莞市辖区内承担企业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工作的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其他类型的环境检测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实验室基本要求
1.基础条件
1.1 排污企业宜建立专用实验室用于对排放废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在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的前提下,验室可用于开展对其他物质的分析测试,但不得供予除所属企业以外的单位用作自行监测。
1.2 实验室应设置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合理布置实验区域: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包括样品采测、试剂配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对于在样品采集后不能即时检验分析的项目,实验室应当配置独立的样品前处理、流转与存贮的场所。
1.3 实验室内相互干扰的设施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进行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1.4 实验室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及采样时,须及时记录气象环境条件;监测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验室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安全。
2.实验人员
2.1 排污企业应根据任务量,配备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每个监测项目配置不少于两名监测人
员);由企业管理层人员负责监控实验全过程质量,避免人员因素对实验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员);由企业管理层人员负责监控实验全过程质量,避免人员因素对实验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2.2 监测人员应定期接受教育培训,通过考核或检测专业能力确认测试,具备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能力后方能从事相关实验室活动。
3.设备和标准物质
3.1 实验室应根据任务量,可自行购置或向社会有资质的检(监)测技术单位租赁借用满足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包括采样工具、监测设施、分析仪器和辅助设备)、标准物质和试剂耗材等,并保存相应购置单据、发票或租赁协议、合同作为凭证。
3.2 实验室应按照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配置排风/通风、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爆防渗等控制设备和安全设施,根据保存要求规范贮存标准物质及试剂。
4.监测方法
4.1 实验室应根据开展自行监测活动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标准方法:各监测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并且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评价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有效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监测方法,但必须需通过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能满足使用要求。
4.2 在正式监测前,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参照 HJ 168 要求对所选用的监测方法开展方法验证,形成报告并存档。
4.3 针对当前使用的监测方法,实验室宜制定作业指导书,避免人为操作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监测过程要求
1.自行监测方案
1.1 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细则、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结合环境管理规定及控制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1.2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含: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自行监测方案示例参见附录 C。
2.废水污染物监测
监测要点包括如下:
a)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项目应当尽量安排现场监测(譬如 pH 值、溶解氧等),无法现场监测的项目应当立即带回实验室完成检验分析。
b) 对于样品采集后不能即时检验分析的项目,应当按要求选择容器,添加固定剂,并采取冷藏冷冻、防震避光等保护措施,确保样品处于有效状态:手工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应当符合对应检测分析标准要求,标准内未规定内容按 HJ 91.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 相关要求执行;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 HJ/T 373 相关要求。
自行监测结果报告:
自行监测结果报告处理要点包括如下:
a) 实验室应及时出具每次任务的监测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b) 监测结果宜采用报表或报告的形式体现,应执行两级或以上审核制度。自行监测结果报告的封面显眼处应明确注明“自行监测”字样。自行监测结果报告示例参见附录 D。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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