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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2023/10/1 8:45:33    2791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核技术利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整备、包装、送贮、运输、入库、贮存、清库和清洁解控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与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angjuan@rmtc.org.cn,截止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伴随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快速发展,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呈现不断增加趋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方式和形态也发生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单位在多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和废物库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参照标准,包括收贮范围、收贮要求、收贮程序、运输要求和入库程序等。
 
  本规范通过研究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的规范化操作要求及各省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管理技术规范,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核技术利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整备、包装、送贮、运输、入库、贮存、清库和清洁解控等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分为 9 章和 2 个附录。分别是第 1 章“适用范围”、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 3 章“术语和定义”、第 4 章“一般要求”、第 5 章“接收要求”、第 6 章“运输要求”、第 7 章“入库要求”、第 8 章“运行要求”、第 9 章“退役要求”、2 个附录是:附录 1 收贮台账推荐格式,附录 2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自查记录规范格式。
 
  前言
 
  给出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内容、起草单位、批准单位、实施时间、解释单位等内容。
 
  第 1 章“适用范围”
 
  明确了适用主体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规定了纳入收贮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整备、包装、送贮、运输、入库、贮存、清库、清洁解控以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出了本标准中引用到文件和其他标准编号和名称。分别为:GB 9132、GB 11806、GB 18871 、GB 12711、GB 14500 、GB 14569.1、GB 38900、GB 41930、HJ 61、HJ 1258、EJ 1186、EJ 1042、HAD 401/11、HAD 401/14。
 
  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给出了本标准需要特别解释的部分术语及定义,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废物体、废物包等。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在已有标准中并未定义,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本标准将其定义,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收贮核技术利用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再使用的废旧放射源的放射性废物库。标准题目和定义的英文翻译突出了“核技术利用”,未翻译成“urban”。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定义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核技术利用”和“放射性废物”的定义。本规范所指的放射性废物不包含核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废物体”和“废物包”定义参考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9132-2018)和《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中的定义。
 
  “整备”定义参考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中关于“废物整备”的定义。
 
  第 4 章“一般要求”
 
  本章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制度建立、台帐管理、安防系统有效、环境达标、人员个人剂量符合管理要求等。
 
  第 5 章“接收要求”
 
  由于法规规定“使用 I 类、II 类、III 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 3 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贮的废旧放射源普遍为Ⅳ、Ⅴ放射源和豁免源,因此,在“送贮废旧放射源的基本要求”中规定单个废旧放射源活度应小于Ⅲ类放射源活度最低限值要求。
 
  第 6 章“运输要求”
 
  承担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收贮单位在开展运输工作时,应满足《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GB11806 等法规标准要求。为进一步保障运输安全,对运输容器、防盗装置、监测设备和管理等提出细化补充要求。
 
  第 7 章“入库要求”
 
  为保证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不出问题,做到安全、准确、快速,必须遵守科学的运行程序。
 
  收贮单位在收贮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送贮资料,严格做好收贮现场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清点、标识、监测和记录工作,并判断其整备、包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 8 章“运行要求”
 
  只有按照科学运行程序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贮存容积,也才便于废源、废物入库及将来衰变到无害化后的回收和减少工作人员受照剂量,做到辐射防护最优化。
 
  要达到这一目的,需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废源、废物贮存分区管理,做好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台帐管理和库区安全保卫,并在条件合适时,启动清库程序。
 
  第 9 章“退役要求”
 
  GB 18871 和 HAD 401/14 已对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程序作出规定,本规定参照执行。
 
  附录
 
  给出了“收贮台账推荐格式”,“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自查记录推荐格式”。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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