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计划《液化石油气瓶阀》由 4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委托TC31(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奇才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宁波金佳佳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艾赛斯(杭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立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
气瓶阀门作为气瓶的重要安全附件,其质量、安全要求都相当严格,液化石油气瓶作为民用产品,已经到全国各地千家万户,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重要影响。
特别是“621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给气瓶和瓶阀的安全制造和安全管理提出了警示,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整治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不规范行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进行整治,要求将GB/T 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结构型式及基本尺寸、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等。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不大于2.5MPa,介质符合GB 11174的液化石油气瓶上的阀。 本文件不适用于车用液化石油气瓶阀。
国家标准计划《液化石油气钢瓶》由 4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委托TC31(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主要起草单位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台山市机械厂有限公司 、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 、浙江亿田钢瓶有限公司 、广西传来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梧州市沃华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金佳佳阀门有限公司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我国单一数量最大的特种设备,目前保有量超过了2亿只。其安全生产及使用关乎到我国超过10亿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621银川爆炸事故后,国务院安委会的“安委(2023)3号”文件第(五).3条的要求,需要将GB/T 5842-2022标准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目前,标准在涉及到产品用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变化不大,其工艺及材料非常成熟,已经用了超过30年,且能通过严苛的型式试验要求。
同时,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体现在质量管理的提升上,因此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本标准主要涉及到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上,目前行业已经开展了多年的可追溯系统建设,基本可以满足目前标准的要求,只要加以调整即可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符号和说明、型式、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涂敷、贮运和出厂文件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符合GB/T 11174的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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