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气发生器》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 2023/6/14 8:35:28 26569
- 来源:仪表网
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标准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于2019年5月1日生效。在此标准D.3.4.2.1.1零点校正中规定:应采用零标准气或零标准气发生器净化过的空气进行气体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和O2传感器的量距点校正。该标准明确可以使用零气发生器净化后的空气作为零气,用于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进行零点校正;使用零气发生器可以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节约大量的运营成本。
针对以上情况,在依照国内外标准并结合国内各零气发生器制造商的生产能力的实际状况下,特编制本文件,本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JJG 688-2017《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DB11-122-2018《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及BAR-97《EMISSION INSPECTION SYSTEM SPECIFICATION》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JJG 688-2017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用零气发生器的基本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环境适应性:
在以下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0 ℃~40 ℃;
b)相对湿度:不大于90%;
c)工作电压:AC 198 V~242 V,49 Hz~51 Hz;
d)工作现场的电磁干扰应对测试结果无影响。
功能要求:
1.零气发生器应由压缩空气输入装置、压力调节装置、净化装置、输出装置和显示装置等组成。
2.零气发生器除湿至少应具备冷凝装置,冷凝温度应达到2℃~6℃;温度高于6℃时设备应显示异常状态,测温准确度应达到±1℃。
3.零气发生器应具备除湿后气体露点显示功能,方便用户查询确认当前设备的运行状态;零气发生器产生的气体露点应在-20℃以下,当气体露点高于5℃时设备应显示异常状态,露点测量准确度应达到±1℃。
4.零气发生器中碳氢去除应采用催化转化法,催化转化炉温度应达到340℃以上,当温度低于335℃时设备应显示异常状态,测温准确度应达到±1℃。
5.零气发生器中一氧化碳去除一般应采用催化转化法。
6.零气发生器中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去除一般应采用化学转化法。
7. 零气发生器中一般应具备气体分流功能,能引出4路零气,每路零气流量达到4L/min以上,流量可以清晰辨识,流量计准确度等级应达到4级。
8.零气发生器预热时间需在30分钟内。在预热的过程中,零气发生器应禁止输出气体并同时提供预热提示。
9.零气发生器应具备显示功能,应能清晰地显示零气发生器产生的气体露点、冷凝温度、催化炉温度、设备内部耗材失效倒计时时间,当耗材失效后应提示用户进行更换。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和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每两年或累计生产数量超过300台套产量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2.2 型式检验内容应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
7.2.3 型式检验的抽样基数不少于三台,抽样样品数一台。
7.2.4 在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应在抽样基数中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复检。复检合格,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出厂检验:
1.零气发生器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出厂检验项目为 5.2~5.4 的项目。
3.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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