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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3/5/30 8:44:22    2696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采用排放因子法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服务业等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和修订计划,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工作,现向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hj@nim.ac.cn,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公共机构作为我国节能减碳的四大重点领域之一,具有涉及范围广、数量多,节能减碳潜力较大,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大、示范引导作用强等特点。同时《“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要求“实施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9亿吨标准煤以内,用水总量控制在124亿立方米以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4亿吨以内;以2020年能源、水资源消费以及碳排放为基数,202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人均综合能耗下降6%,人均用水量下降6%,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下降7%。”
 
  公共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工作迫在眉睫,摸清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是开展公共机构“双碳”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没有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就无法正确地制定“碳达峰”路线和“碳中和”实施方案。因此申报单位拟编制适合公共机构实际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计量技术规范,指导公共机构全面科学的核算出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量,助力公共机构“双碳”的实现。
 
  在参考 GB/T 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技术规范》。本规范与 GB/T 32150-2015 的主要区分是,确定排放因子法作为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方法,给出了基于源流的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以及不确定度评定方法。规范包括 6 个附录(A-F):附录 A《活动数据收集要求》、附录 B《排放因子测定要求》、附录 C《源流相关参数测定频次》、附录 D《相关参数推荐值》、附录 E《报告格式模板》、附录 F《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及示例》。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1)范围,规定本规范适用的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编制本规范所引用的规范、规程、标准;
 
  3)术语及定义,定义本规范所出现的专用术语;
 
  4)计量特性,叙述本规范的计量参数;
 
  5)计量条件,规定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的计量条件;
 
  6)计量方法,规定各参数的计量边界、源流识别、计量要求、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公式。
 
  7)计量结果表达,规定公共机构排放量报告要求,报告要包含基本信息、源流识别、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分析与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内容要点说明:
 
  1、本规范适用于采用统计核算法的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量。
 
  2、本规范引入“源流”的概念对公共机构温室气体进行计量。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工作的前提是准确识别出核算边界内的源流,源流种类较多,若公共机构无规范的指导很难全面准确的将自己计量边界内的全部源流识别出来。本规范第 6 节内容从参数计量边界和温室气体排放源流确定介绍源流的内容,便于公共机构使用。
 
  3、目前公共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活动数据主要是依据财务发票,数据质量不高,本规范规定了活动数据的最大允许不确定度要求,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进行了要求;针对排放因子大量使用默认值的现状,本规范规定燃料燃烧过程排放因子宜采用实测方法。本规范的相关要求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
 
  4、本规范给出了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公式。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计量边界内所有燃料燃烧排放量、脱硫等过程排放量、净购入电力排放量、净购入热力排放量之和。本规范给出了各个部分的排放量计算公式。
 
  5、本规范在附录中给出了燃料、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以及其他源流(主要是脱硫剂和逸散排放)的活动数据计量方法,为活动数据的完整高质量收集提供了技术指导;本规范给出了燃料碳含量检测方法和源流相关参数测定频次;本规范给出了相关参数的推荐值、报告格式模板以及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及示例。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采用排放因子法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计量,服务业等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注:服务业涵盖行业大类代码为 61-97(GB/T4754-2017)。(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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