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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3/3/29 10:09:17    3061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含重金属污泥的入厂分析、贮存、综合利用过程及产物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综合利用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4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稿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fangyan@jsep.com,电话:025-58527397)。
 
  《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健全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工园区等监管要素管理技术规范,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制订与研究,力争建成全国覆盖面最广、类型最全、质量最高、匹配度最优的标准体系。到2025年底,研究制(修)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标准项目70项以上”。含重金属污泥包括电镀及酸洗污泥、含铜污泥、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等,是江苏省内产生量较大的危险废物类别,综合利用企业较多,但相关标准仍有所欠缺。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含重金属污泥的入厂分析、贮存、综合利用过程及产物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综合利用企业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企业选址、工程设计及建设、运行管理以及与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有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产废企业自建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含重金属污泥项目。
 
  总体要求:
 
  1.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应符合DB32/T 4370的相关要求,保证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环境风险可控。
 
  2.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新建设施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分析检测:
 
  1.应结合含重金属污泥特性、综合利用工艺及污染控制要求,制定入厂接收标准:
 
  a)应明确目标金属含量下限;以铜回收为主的污泥,铜含量不应小于1%(干基计);
 
  b)应明确杂质金属元素(铍、铬、镍、铜、锌、银、镉、钡、汞、铅)、砷、硒、氟化物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c)火法冶炼企业还应明确硫元素、氯元素等污染物含量上限;
 
  d)湿法回收企业还应根据工艺除杂效率及综合利用产物标准或废水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污染物指标,明确入厂接收标准中的污染物含量上限。
 
  2.应设置化验室,配备满足入厂分析、过程控制及产物检测的检测能力,并制定检测方案,明确检测因子、方法及频次:
 
  a)应至少具备目标金属元素、杂质金属元素、氟化物、含水率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b)火法冶炼企业还应具备硫元素、氯元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c)湿法回收企业还应具备氨氮、总磷、硫酸盐、氯化物、COD、pH、色度、悬浮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3.应对每批次进厂的含重金属污泥进行成分分析,分析结果应与入厂接收标准进行对照;对同一来源、组分稳定的含重金属污泥可以减少检测频次,但不宜少于每月1次。
 
  4.应制定化验室操作规程及质量保证措施,分析检测结果应可靠。
 
  贮存:
 
  1.应根据物料类别、数量、形态、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区分接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一般固体废物及次生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不宜低于15日的设计生产要求。
 
  2.含重金属污泥的收集、贮存、运输应满足GB 18597和HJ 2025的相关要求,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地面、导流槽应无积液。
 
  3.预处理车间及生产车间内的危险废物存放、配伍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渗滤(漏)液、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
 
  4.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预处理车间、生产车间等非贮存设施不应存放含重金属污泥、中间产物、次生固体废物等。
 
  监测要求:
 
  1.应根据HJ 819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2.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含重金属污泥综合利用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信息公开:
 
  1.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息,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有害杂质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使用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式等。
 
  2.企业应定期在厂区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3.企业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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