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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3/3/6 15:10:57    2233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依法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持续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制度,不断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优化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依法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部分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和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中的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上述计量器具还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6 号)中相适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和检定要求。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见附件 2,应随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3)一并提交];(二)样机照片(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四)使用说明书(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应随同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
 
  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还要提交告知承诺书。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告知承诺书和约定材料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被审批人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hardaswater@sina.cn;2.传真:(021)54236090;3.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2404室,邮政编码:200032;4.电话:(021)64220000*2488,联系人:杨文昌。
 
  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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