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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智能燃气表》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3/2/23 8:47:24    2796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超声波智能燃气表的工作条件、技术要求、功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关于下达2021年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中燃协标〔2021]30号)的要求,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团体标准《超声波智能燃气表》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进行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30789.3-2014 色漆和清漆 图层老化的评价;GB/T 2410—2008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雾度的测定;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等文件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超声波智能燃气表的工作条件、技术要求、功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文件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kPa、最大流量不超过160m3/h、准确度等级为1.0级和1.5级的燃气表。
 
  流量范围:
 
  燃气表的最大流量值、最小流量上限值、分界流量、始动流量最大值及过载流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最大工作压力:
 
  制造商应声明燃气表的最大工作压力(各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此数值工作压力应标示在铭牌上。
 
  温度范围:
 
  燃气表的最小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10℃~+40℃,且适应工作介质温度变化范围应不小于40K,最小贮存温度范围为-20℃~+60℃。工作介质温度范围不应超出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制造商应声明工作介质温度范围及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制造商可声明更宽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从-10℃、-25℃或-40℃到+40℃、+55℃或+70℃,或更宽的贮存温度范围。燃气表应符合所声明温度范围的相应要求。
 
  如果制造商声明燃气表能耐高环境温度,则燃气表应符合耐高环境温度试验要求,并应有相应的标记。
 
  除非另有规定,本文件中所有试验温度应在规定温度的±2℃内。
 
  电磁兼容:
 
  1.磁场抗扰度
 
  为适应在较为复杂的工况下使用,燃气表在受到磁近场干扰时,计量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流量q 等于零时,燃气表的累积量显示内容不应变化;
 
  ——流量为qmax时,燃气表的示值误差不应超出表3规定的初始MPE的3倍;
 
  ——燃气表受干扰情况下,应有报警提示。
 
  2.电场抗扰度
 
  为防止高能量电近场对燃气表计量性能产生干扰,燃气表在受到电近场干扰时,计量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流量q 等于零时,燃气表的累积量显示内容不应变化;
 
  ——流量为qmax时,燃气表的示值误差不应超出表3规定的初始MPE的3倍;
 
  ——燃气表受干扰情况下,应有报警提示。
 
  3.机械波噪声抗扰度
 
  燃气表超声换能器应能抵抗外界机械波噪声干扰,计量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流量q 等于零时,燃气表的累积量显示内容不应变化;
 
  ——流量为qmax时,燃气表的示值误差不应超出表3规定的初始MPE的3倍;
 
  ——燃气表受干扰情况下,应有报警提示。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燃气表新产品定型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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