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发布

2023/2/15 14:09:09    30575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日,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泰州市标准化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规范》正式发布。
  【仪表网 行业标准】近日,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泰州市标准化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规范》正式发布。本规范自202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发意见》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泰州市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为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提供标准化指导,通过明确其建设原则、组成结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等具体要求,为碳排放数字化、智能化、在线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通过建设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污染源的碳排放实现在线精准监测,提供实时分析数据,对碳核算结果和减碳技术进行智能分析,形成减碳方案;实现碳排放监测、核查和预警,形成碳核查报告,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方案。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规范对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所涵盖的直接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核算及校核系统、实时监测监控平台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原则、系统组成和构成、技术要求及性能指标、站房要求、安装要求以及系统评估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技术4项重要性能指标的技术要求,以及气态污染物、氧气、颗粒物等6种准确度等级技术要求进行量化,为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供了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业务指导与规范指引。
 
  系统组成要求:
 
  1.系统组成
 
  OCEMS 由直接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核算及校核系统、实时监测监控平台等组成。系统测量烟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浓度、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或流量、压力、含氧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也可通过增加间接排放监测模块或采集燃煤耗量、燃煤低位发热量及收集燃油、燃气等相关参数,核算得到的碳排放量,显示、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
 
  2.直接监测系统
 
  采用直接抽取法测量原理监测烟气中污染物浓度,采用梯度式过滤技术、非红外散射技术、急速冷凝采样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通讯采集技术,可对烟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氧含量、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和排放总量的连续监测。
 
  3.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
 
  应采用高可靠性的工控机,采集烟气浓度、流速、湿度、温度、压力等数据,并进行实时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可通过网络传输至监测平台,也可通过 RS485 传输至监测平台。
 
  4.数据核算及校核系统
 
  可根据需求增加排放测量模块,通过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获取数据系统相关数据实现碳排放的监测及计量,并通过自动运算,得出碳排放量,实现数据校核和烟气参数测定。
 
  实时监测监控平台:
 
  1.实时监测系统
 
  通过专线实时将碳排放监测数据汇聚至监测中心,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及对仪器运行状况进行远程管理维护,将实时监测数据、日报月报、历史数据、设备状态等碳排放的监测、统计、核算信息通过可视化图表呈现,数据可同步共享,可汇入政务大数据平台,通过政务网进行数据的共享互通。
 
  2.视频监控系统
 
  通过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应能看到监测对象现场的实时情况以及异常警示情况,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 应符合 GA/T 1211 的要求,配置全彩摄像头,并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b) 视频存储时长不应少于3个月,并支持回放查看;c) 当系统发出警示或环境发生异常时,应自动抓拍异常对象。
 
  安装位置要求:
 
  1.安装于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2.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器,安装位置不漏风。
 
  3.安装 OCEMS 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 2 个 10A 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4.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a) 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 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 1m,周围设置 1.2m 以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和比对监测。b) 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 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 Z 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c) 当 OCEMS 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4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4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d) 在 O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 GB/T 16157 的要求确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 OCEMS 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5.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6.测定位置应符合 HJ 75—2017 7.1.2.2 的要求。
 
  7.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OCEMS 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5m/s的位置。
 
  8.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 OCE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文件要求。
 
  系统评估:
 
  1.OCEMS 安装后或监测数据偏离监测准确范围时需要进行评估:a) 确定系统仪器功能的正常持续性;b) 通过校准、验证,及时调整系统仪器参数,减少系统误差。
 
  2.应按照 HJ 76 中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3.为确保运行的 OCEMS 数据质量持续稳定,应使用质量控制图对 OCEMS 周期性零点和跨距检查的结果进行评估。
 
  4.每年定期开展年度监视测试,对系统校准功能可变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以验证系统设备功能的完备性和性能的有效性。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工业污染源、工业有组织排放等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其他领域可参照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全部评论

上一篇:天津市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下一篇:《分布式光纤声波传感(DAS)井中数据采集规范》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