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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2023/2/9 10:02:55    2497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耗监测数据管理、能耗信息管理和能耗数据质量评价方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号),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主持起草的《能耗在线监测数据质量评价》(计划编号:2022-3-84)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十三五”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共同推进了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采集专项工作,期待通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更好的指导节能工作的开展。
 
  2021年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已经建立,并实现了对于我省38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实时采集。能耗数据的采集主要通过用能单位自主安装的能源计量器具获取,由于采集信息的数据量大、采集点覆盖面广、数据传输的稳定性不足,导致能耗采集数据的质量不高,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有效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做好政府部门制定节能政策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改的技术支撑,需要制订一项评价标准对能耗在线监测数据采集质量进行整体评价,从而更好的指导数据质量的提高,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JF 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耗监测数据管理、能耗信息管理和能耗数据质量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的上传数据质量评价工作。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1.配备原则
 
  评价对象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 GB 17167的要求,选用具有通讯接口的满足数据采集监测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2.需要量确认
 
  评价对象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监测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监测点网络图。评价对象应根据能源计量监测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评价对象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监测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使之符合实际状况。
 
  3.能源计量器具溯源
 
  评价对象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溯源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法拆卸的或无校准方法的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使用:
 
  1.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
 
  2.能源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满足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3.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如出现损坏、过载、影响测量的故障、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损等情况,应停止使用。
 
  监测范围:
 
  评价对象应根据计算综合能源消耗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的需要设置能源计量监测点,对各种能源消耗数据、原料消耗数据、产品产量数据等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以满足能耗监测工作的要求。
 
  监测方式:
 
  评价对象应安装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通过互联网将能耗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平台,不同的采集方法应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a )自动采集:应使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耗监测数据的网络化管理,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应实时采集能耗监测数据并备份归档;
 
  b )人工采集:对于部分无法实现在线计量的数据,将数据通过用能单位企业账户手工录入至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监测频率:
 
  监测时间宜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应达到以下要求:a )自动采集:至少达到15 min /次的采集频率;b )人工采集:按要求定时记录相关数据,并录入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数据处理:
 
  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应将自动采集或人工采集的数据,按照数据平台的要求进行统计,定时、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其中,能源消耗量、产品产量等实物量数据技小时、日或月采用算术累加统计,能源低位发热量按日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统计。
 
  数据上传:
 
  1.上传数据的时间标签应为数据统计周期的起始时间。
 
  2.自动采集的数据上传频率至少达到1h/次,人工采集的数据按实际记录频次上传。
 
  3.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将数据汇总打包后,按照指定的数据上传时间,将数据上传至数据平台。其中,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在下一个小时周期内上传,人工采集的小时数据、日数据应在次日上传,月数据应在次月首日上传。
 
  4.若在指定的上传时间内,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存在数据发送失败的情况,应重发相关数据:若重发3次还未成功,应在下一次指定的上传时间内补发,直至成功。
 
  5.若能耗在线监测端设备因发生故障、断电等情况未能采集到相关数据,评价对象应在发生故障次日起登录数据平台填缺失日数据。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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