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 2023/2/7 13:20:10 21185
- 来源:仪表网
GB11215-1989 发布 30 多年来,在一定历史时期对促进我国核与辐射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核与辐射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面临的情况与之前相比变化巨大,目前我国核电装机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5座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在建或运行,历史遗留多个铀矿冶设施逐步退役,300多家伴生矿企业纳入监管。核与辐射设施类型的多样性迫切需要不同评价要求。
国际辐射防护理论和技术近年来有了很大进步和变化,国内陆续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新标准,术语和概念都有所更新,因此,原来的标准已经不适用我国目前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相关要求。
此外,在我国目前核设施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也出现与《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GB11215-1989)中条款不相符的情况。如目前核动力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人口年龄组按照婴儿(小于 1 岁)、儿童(1-7 岁)、青少年(8-17 岁)、成人(大于 17 岁)进行划分,而GB11215-1989 中的人口年龄组按照婴儿(小于 1 岁)、幼儿(1-4 岁)、少年(5-15 岁)、成人(大于 16 岁)进行划分。
因此,GB11215-1989 的修订非常必要且迫切,用于全面指导我国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相关工作。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6249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3600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代替GB 11215—1989《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与GB 11215—198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新了标准中的若干名词;
——完善了评价所需基础资料清单和评价方法;
——删除了评价工作的管理要求;
——增加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不同阶段的要求;
——增加了非人类物种的辐射影响评价。
本文件规定了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评价范围与评价子区、基础资料、源项、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剂量评价、不同阶段的评价要求以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核设施和铀(钍)矿设施选址、建造、运行以及退役治理活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包括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辐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辐射环境影响后评价。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设施以及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电离辐射环境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一般环境监测要求:
应按照环境质量评价的要求制订环境监测计划或监测大纲、质量保证计划。
制订环境监测计划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运行前的本底资料,充分考虑到厂址的大气和水传输途径的特点。
监测介质应以空气、水、土壤和食用动植物(陆生和水生)为主要介质,结合评价的需要适当扩大。
其他要求:
对于核动力厂等核设施,应根据运行经验反馈以及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结合厂址周围环境本底辐射水平调查结果和建议,制定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
对于处置场,在处置废物期间应考虑处置废物源项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环境监测计划。处置场关闭后的环境监测计划除常规的核素分析外,还应重点包括水文、水质、水位变化等相关信息。
对于设施退役,环境监测大纲应满足能充分体现退役活动对周边环境介质的影响情况。退役后的终态监测大纲应根据退役终态厂址的状态,结合污染区域以及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确定,终态监测大纲应符合退役后的厂址开放所要求的各项指标。
评价结论:
1.根据评价结果,结合确定的剂量准则,对剂量估算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给出电离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
2.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的关键人群组、关键核素、关键照射途径,结合周边环境特征和水文气象条件,分析预测辐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制定有针对性的辐射环境监测大纲。
3.根据剂量评价结果,结合流出物实际排放源项,依据可合理达到最低水平的原则,提出放射性污染控制和排放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优化方案。
4.根据事故环境影响分析结果,提出减少和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措施或者预案。
5.比较参考动植物剂量率估算值与导出考虑参考水平,评估动植物种群的辐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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