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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燃煤电厂是PM2.5、SO2、NOx重点排放源。2018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自备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方案》(宁环大气发〔2018〕134号),要求全区燃煤电厂(包括自备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目前全区燃煤电厂已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由于燃煤电厂执行的现行标准 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宽松,不能满足当前自治区环境管理需求。为落实《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生态环境标准对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及污染物减排的支撑作用,构建完善自治区环境标准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下达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燃煤锅炉。本文件不适用于层燃炉、抛煤机炉,以及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HJ 820 等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
2.锅炉排气筒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企业应按照 HJ 75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具体报告形式可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制订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有关标准规范,对非正常工况时段以及自动监测异常时段及时、如实标记。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 的规定执行。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HJ/T 55 的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电厂和新建单台出力 65 t/h 以上的非发电燃煤锅炉,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自2024年1月1日起,现有燃煤电厂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的非发电燃煤锅炉,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大气污染物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5.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有更新,参照最新版本执行)、HJ 953 等要求测量、标记为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新发布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应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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