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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SS卫星导航信号转发器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3/1/9 9:51:21    2882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包含 GPS、BDS、GLONASS、GALILEO)卫星导航信号转发器的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市监计量[2020]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0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和市监计量发[2021]50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全国卫星导航应用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完成《GNSS卫星导航信号转发器校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GNSS卫星导航信号转发器主要由室外接收天线、低损耗电缆、转发器主机、室内发射天线四大部分组成完整的系统。其工作原理是将室外的卫星导航信号,通过卫星信号转发器,经过滤波、放大等处理后,将实时的卫星无线信号转发到室内空间给室内需要接收GNSS信号的接收设备提供卫星信号。
 
  目前相关信号转发器生产厂家主要有华力创通、创宇星通、卫信杰、 恒宇北斗(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冀联合通讯、西安同步电子、深圳星火源电子等,相关产品并未有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可参考的相关溯源计量技术规范。编制组根据当前主流产品的技术指标,结合使用单位重点需求的技术参数,提出了噪声系数、输入电压驻波比、输出功率范围、增益控制范围、增益最大允许误差及增益分辨力等项目的校准方法和计量特性,目前该规范已按时完成编制任务。该规范的编制为完善信号转发器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及计量测试等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可大幅提升产品的技术能力。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403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接收机(时间测量型)校准规范;JJF1678 射频和微波功率放大器校准规范。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a)环境温度:(23±5)℃;b)环境相对湿度:≤ 80%;c)电压:220(1±10%) V,频率:50(1±2%) Hz;d)周围无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电磁干扰和机械振动。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 信号源。a) 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 相对频率偏差:优于±1×10-6;c) 功率范围:-100 dBm~0 dBm,最大允许误差:±0.5 dB。
 
  2.GNSS 导航模拟器。a) 支持模拟GNSS卫星导航信号;b) 功率:输出范围 (-140~-50) dBm(带内功率);最大允许误差:±2 dB;c) 伪距分辨力:≤0.05 m。
 
  3.参考 GNSS 导航接收机。a) 支持接收GNSS卫星导航信号,可单频点定位解算;b) 定位偏差:2 m;c) 定位精密度(2σ):2 m。
 
  4.测量接收机。a) 频率:10 MHz~8 GHz;b) 功率范围:-120 dBm~-30 dBm,最大允许误差:±2 dB;-30 dBm~0 dBm,最大允许误差:±0.5 dB。
 
  5.矢量网络分析仪。a)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测量电压驻波比最大允许误差:±5%。
 
  6.负载。a)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 驻波比:<1.5;c)阻值:50 Ω。
 
  7. 噪声源。a)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超噪比范围:5 dB~+35 dB;c)输出端口电压驻波比:<1.3。
 
  8.噪声系数分析仪。a)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噪声系数测量范围:0 dB~+35 dB;c)最大允许误差:±0.15 dB;d)输入端口电压驻波比:<1.5。
 
  9.频谱分析仪。a)频率范围:覆盖被校信号转发器转发频点频率;b)功率范围 :-120 dBm~0 dBm,最大允许误差:±1 dB;c)平均噪声电平:优于被校信号转发器的噪声功率10 dB。
 
  校准结果表达:
 
  经校准的信号转发器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校准证书”;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校准环境的描述;l)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说明;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为1年。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 G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包含 GPS、BDS、GLONASS、GALILEO)卫星导航信号转发器的校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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