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2/12/27 16:22:37    2137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安全利用技术筛选、技术方案制定和安全利用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和指导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下达编制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大,土壤资源日益稀缺。如何将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成为解决当前土壤短缺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现阶段污染场地较快速修复的模式所限,大量污染土壤需要外运至异地进行修复或处置。对于原场地修复达标的土壤,其在后续的开发过程中因底下空间建设等原因,也有大量的土壤需要进行外运。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提出了“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但对于污染土壤修复后的再利用却未提出进一步的管理要求。而这些土壤仍然存在着污染残留、质地改变、异味等问题,安全可靠的利用或处置途径仍然欠缺。
 
  目前,国内外对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途径主要分为环境应用和工程应用,环境应用是将修复后污染土壤用作栽培基质,将修复后的土壤用作园林绿化使用,使其重新恢复原有生态功能;工程应用是将修复后污染土壤根据其性质,应用于工程建设中,如地基、沥青、水泥、砌块等。但我们国家目前针对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的标准体系仍然缺失。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建立土壤安全利用的技术体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344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T 2542 砌墙砖试验方法;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2958 复合硅酸盐水泥;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安全利用技术筛选、技术方案制定和安全利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修复后土壤外运安全利用的方案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和后期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生物污染土壤修复后的利用。
 
  修复后土壤污染情况分析:
 
  场对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包括前期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初步确定需要外运待利用土壤的方量,明确待利用土壤的污染状况。
 
  修复后土壤安全利用的关注污染物指标应包括:
 
  a)修复后土壤中浓度超过 GB 36600 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b)土壤修复产生的潜在二次污染物和中间产物;c)其他可能会对后续安全利用产生影响的污染物指标。
 
  对于修复后土壤的污染情况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如无法满足的,必要时应适当开展补充监测:a)土壤样品分析项目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检测结果应参考修复后土壤出场调查报告中的目标污染物修复值或修复方案的目标值;b)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不应超过 500m3;c)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同时应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复效果薄弱区增设采样点。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可在采样单元内土壤混合采样,采样方法参照 HJ25.2 执行;d)原则上土壤残留污染物统计分析方法应在单个修复范围内进行。
 
  绿化利用要求:
 
  绿化利用修复后土壤应满足以下要求:a)作为绿化土进行安全利用的修复后土壤,其土壤含盐量、有机质、土壤肥力、障碍因子等应满足于 CJ/T 340 的要求;b)绿化利用区宜远离河溪、湖池等水体分布区域,以及铺装广场等游人密集区域;c)绿化利用区应为非开敞型绿地,并设立警示说明标志,避免游人进入。
 
  修复后土壤的绿化利用应通过以下风险管理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境风险:a)绿化利用区植物种植宜选择抗污性强植物,不应种植食源植物,降低食物链环境风险;b)绿化利用区顶部不应直接暴露于环境,宜覆盖种植表土 10cm,底部应至少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50cm,且底部宜铺设厚度不小于 30cm 的粘土阻隔层(压实度 90%);c)穿过绿化利用区的各类给水管道需加设套管;d)绿化利用施工过程应根据土壤污染特征做好二次污染防治,防止异味、粉尘飘散和土壤遗洒。
 
  土壤接收要求:
 
  建材化利用企业接收修复后土壤应满足以下要求:a)化学性质稳定、成分均匀;b)土壤含水率不应超过5%;c)土壤中不应混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以及其他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d)建材化利用企业在接收修复后土壤之前,应对土壤进行鉴别及取样分析,确定土壤与安全利用方案中明确可用于建材生产利用的土壤特性相匹配;e)入窑物料重金属含量的最大投加量应满足 HJ 662-2013 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后期环境管理:
 
  1.根据安全利用方案及过程监测结果,对于下填利用或绿化利用的区域,应按照 HJ 25.5-2018 的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2.后期管理方式一般包括长期监测与制度控制,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3.下填利用区域的长期监测一般通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监测井应设置于安全利用区域及周边,优先考虑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区域及周边敏感受体分布的区域。监测原则上 1~2 年开展一次。
 
  4.绿化利用区的长期监测在 8.4.3 的基础上,还应开展土壤质量的跟踪监测。
 
  5.制度控制包括限制地块使用方式、限制地下水利用方式、通知和公告地块潜在风险、制定限制进入或使用条例等方式,多种制度控制方式可同时使用。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全部评论

上一篇:《核电厂无损检测监理技术》征求意见

下一篇:《<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