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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

2022/12/27 9:40:52    2582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形成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0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2034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业噪声相关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工业噪声相关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 B、C、D 类行业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判定排污单位产生的声音不属于工业噪声的,不适用本标准。
 
  污染防治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确保厂界达标。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其规定。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根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的规章制度以及主要产噪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规程,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性能和使用寿命。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及时保养、更换。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系统大、中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自行监测一般原则: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制定工业噪声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要求按 GB 12348、HJ 819 制定。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噪声相关内容的,噪声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增加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监测内容: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为厂界昼间的等效声级(Leq)、夜间的等效声级(Leq)、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以及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Lmax)。
 
  监测点位: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 GB 12348、HJ 819 的要求。自动监测点位待《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布点图上标注工业噪声监测点位。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无自动监测要求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噪声自动监测需满足 HJ 907 的要求,《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噪声手工监测按照 GB 12348 执行,根据 HJ 706 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噪声最低监测频次见表1。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依法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作出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噪声相关内容应按照本标准要求统计相关信息。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内容要求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
 
  噪声执行报告的内容主要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噪声投诉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如监测点位图等)等。本标准规定噪声执行报告与水、气执行报告的不同点在于,增加了噪声投诉情况的相关要求。执行报告的提交周期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来确定。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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