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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地方特色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健康绿色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 彩涂板行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要求,通过环境标准倒逼和引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分类治理“散乱污”企业。彩涂板行业在山东省是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小企业,所涉企业量大面广,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污染物治理能力参差不齐,国家目前暂无针对该行业的污染治理、规范管理方面的技术规范,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技术规范,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
工程技术规范;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提出了山东省彩涂板生产企业废气产生的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治理工程施工与验收、环境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彩涂板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以及新、改、扩建彩涂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
总体要求:
1.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综合防治原则。2.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减少和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源头控制:
1.鼓励使用粉末涂料。
2.鼓励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要求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涂料。
3.鼓励使用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要求的水基、半水基等低VOCs 含量清洗剂。
4.涂料中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中“其他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值要求”,国家及地方如有相应要求的,从其规定。
过程控制:
1.涉 VOCs 原辅料储存、运输要求。
2.涂料、稀释剂等涉 VOCs 原辅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库,禁止敞口储存。
3.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
监测监控要求:
1.废气治理设施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及采样平台。采样口及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 DB 37/T 3535的要求。需要进行效率监测的,应设置进、出采样口。
2.鼓励企业在 VOCs 治理设施、辊涂间、在线站房等安装环保监控摄像头,做到实时监控。
3.鼓励企业在 VOCs 治理设施、生产线等设施设备加装电量监控,做到实时监控,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
4.符合排气筒高度≥45m 或者当量内径≥1m的,VOCs 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kg/h/小时或者排气量大于10000m3/h 条件之一的废气排放口应安装非甲烷自动监测系统,实行全天连续监测,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HJ 1013 中的相关要求。如国家和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5.采用手工例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6.企业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规范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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