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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恶臭气体监测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2/12/6 9:57:58    2766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0~10μmol/mol恶臭气体监测仪的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北京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恶臭气体监测仪校准规范》北京市计量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形成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恶臭是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本文件主要指环境领域关注的8种恶臭污染物:氨气、硫化氢、二硫化碳、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二甲基二硫醚。
 
  恶臭监测仪原理一般有电化学法、金属氧化物(电子鼻)、紫外差分光谱法(DOAS)、傅立叶变换红外吸收光谱仪(FTIR)等技术。仪器一般由传感器、采样头、处理单元和显示单元等部分组成。
 
  本规范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而制定。参考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05-2017《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262-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的相关内容。
 
  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在架构上包括:范围;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计量特性:
 
  1.示值误差:±5%FS。2.重复性:≤3%。3.响应时间:≤180s。4.稳定性:≤5%/4h。(以上指标不适用于合格性判定,仅供参考)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15~35)℃。2.相对湿度:≤85%。3.大气压力:(86~106)kPa。4.供电电源:(220±22)V,(50±0.5)Hz。5.其它:周围无明显影响校准系统正常工作的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标准物质。气体标准物质分别采用国家有证气体标准物质,Urel≤3%,k=2。2.零点气体。采用纯度不小于 99.999%的氮气或合成空气(其中组成合成空气的氮气与氧气纯度均应不小于 99.999%)。3.流量计。准确度级别不低于4.0级。4.电子秒表分辨力0.01s。5.减压阀和气体管路。应使用不与标准气体反应且不易吸附的材质,如不锈钢阀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1.示值误差。仪器通电预热稳定后,参照仪器使用说明书,校准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在测量范围内分别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20%,50%,80%的气体标准物质,测量并记录仪器稳定后的示值。每点重复测量3次。
 
  2.重复性。仪器预热稳定后,分别通入约为满量程80%的气体标准物质,记录仪器稳定后的示值,撤去气体标准物质,然后通入零点气体使仪器示值回零,再通入上述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
 
  3.响应时间。通入零点气体调整仪器零点后,再分别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80%的气体标准物质,记录仪器稳定后的示值,停止通气,让仪器回到零点。再通入上述气体标准物质,同时启动秒表,待示值升至上述稳定值的90%时,停止秒表,记下秒表显示的时间。按上述操作方法重复测量3次,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仪器的响应时间。
 
  4.稳定性。仪器校准零点后,分别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 80%的气体标准物质,读取稳定示值,作为仪器的初始值C1,让仪器连续运行4h,每间隔1h通入一次标准气体,读取稳定示值Ci。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反映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校准证书或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受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编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建议仪器复校时间间隔为1年。使用单位也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本规范适用于0~10μmol/mol恶臭气体监测仪的校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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