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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2/12/2 11:49:49    2653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火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选型、系统建设、调试、验收、日常运维、异常管理、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起草的《火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现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规范使用监测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目前已在各行业普遍应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自 2017年修订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应用与管理。
 
  然而,近年来污染物排放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火力发电等行业超低排放(甚至深度减排)改造不断深入,排放浓度限值已大幅降低,对监测设备精度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烟气污染物新型检测分析技术的发展,为设备的选型和相应的运维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三是2021年以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实施,对于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和台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关管理规范结合国家、行业新管理要求进行修订完善迫在眉睫。
 
  此外,为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扎实开展了一系列自动监测违法查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查处通报的各类典型案例看,除主观意愿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外,也不乏存在大量的因不了解监测设备的建设规范、不掌握正确的运行和维护方法、不清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等而导致的违规违法行为。然而,当前关于监测设备的建设、运维、异常处理以及数据报送等众多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文件点多面广,涉及文件数量繁多,火电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要想全面掌握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将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性整合,全面指导生产与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开展烟气排放数据监测质量管理。
 
  因此,为适应新形势下火电机组烟气排放的监管要求,提升火电企业自证守法能力,制订一套涵盖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异常数据管理、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技术标准,有效指导企业提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规范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火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选型、系统建设、调试、验收、日常运维、异常管理、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火电机组烟气排放口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各类火电机组,包括但不局限于燃煤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及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设施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选型基本要求:
 
  1.CEMS 设备优先选择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标识的设备,参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适用性检测和环保产品认证结果。
 
  2.厂内多套 CEMS 设备宜选择同一个品牌,以减少备品备件数量,便于运维管理。
 
  3.CEMS 软件应可储存并查询、导出最近至少12个月的1分钟均值数据和至少36个月以内的 1 小时均值数据,以及至少 60 个月的日均值和月均值数据。运行日志具有系统参数更改记录功能且数据不可更改,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测量与分析要求:
 
  a)CEMS 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气态污染物 SO2和 NOX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氧含量等),同时计算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氨逃逸、CO2等指标的自动监测功能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垃圾焚烧机组 CEMS 还应包括一氧化碳、氯化氢和炉膛焚烧温度的在线监测功能;燃气机组 CEMS 对颗粒物浓度和 SO2浓度的自动监测功能若地方环保主管部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b)对于氮氧化物监测单元,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通过转化炉转化为 NO 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烟气中的 NO。
 
  c)测定量程根据机组正常运行时气态污染物浓度范围确定,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
 
  d)SO2排放浓度低于 10mg/m3时,已低于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和定电位电解法的测定下限,上述分析方法不适用,宜采用紫外荧光法。
 
  e)采用稀释抽取法时,样气中 SO2和 NOx 浓度均较低,SO2测量宜采用紫外荧光法,NOx 测量宜采用化学发光法。
 
  f)原位式激光后散射原理的颗粒物分析仪主要适用于干烟气(烟气温度超出烟气露点 10℃以上)的测量,其测量结果受水雾或水滴的影响较大。测点位置烟气为饱和湿烟气时,颗粒物测量宜采用抽取式激光前散射法。
 
  g)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烟气污染物成分与常规火电机组相比更为复杂,宜采用基于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测量技术的 CEMS;若已有烟气常规组分分析仪的,也可通过在原有监测系统上增加欠缺组分的分析模块进行改造。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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