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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形成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增强相关制度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的修订工作。在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和专家深入参与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编制和修订要求,规范数据和信息存证要求;强化对关键参数的过程管理,合理压缩核算技术链条,科学简化参数获取方法,提高核算效率。
本指南内容参考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规程编制。
核算和报告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十四章,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月度信息化存证支撑材料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附录包括5项,明确了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其他报告项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现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属于通用指南,规定了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核查流程、原则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点,未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地给出发电行业具体参数的核查方法和要点,在通用核查指南的基础上出台行业核查技术指南,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核算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
本指南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包括七个部分,分别为适用范围、术语与定义、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核查内容和要点、核查复核、信息公开,附件包括核查工作流程图、核查报告模板和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核查机构的核查人员针对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数据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部分“术语与定义”,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第三部分“核查原则和依据”,明确了主要依据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第四部分“核查程序”,规定了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流程。
第五部分“核查内容和要点”,明确了核查机构应对发电设施所在的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执行以及其他内容进行核查,并分别给出了核查要点和方法。针对核算边界和关键核算数据,列举查、问、看、验四种具体的核查方法,并且给出了合理取值范围或经验判断以及核查时的注意事项。
第六部分“核查复核”,明确了核查复核的程序和方式。
第七部分“信息公开”,明确了需要公开的信息及要求。
附录 1“核查工作流程图”,通过流程图的方式对核查程序和流程进行了补充说明。
附录 2“核查报告模板”,明确了核查报告的模板,方便核查人员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写发电设施的核查报告。
附录 3“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明确了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程序、内容与要点、复核、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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