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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和管理技术规范 总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2/9/14 13:54:53    2420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环保共性产业园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管理要求,并对核心区建设、污染防治、环境风险管理、污染源监测提出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归口的《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和管理技术规范 总则》团体标准,已经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精神和《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中环学函〔2021〕09号)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早期规划、产业布局不合理等因素,中山市中小型工业企业存量逐渐增多,企业分散布局,并伴随多点排污等问题,这不仅加大了环境监管难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转型升级。前期,为解决中山市家具行业发展带来的大气污染治理困境,相关部门提出了“共性工厂”理念,并在环保实践中不断完善“共性工厂”建设的“硬指标”,提高标准门槛。当前,为合力破解土地瓶颈、加快低效园区升级改造,相关部门在“共性工厂”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建设“环保共性产业园”的概念。
 
  “环保共性产业园”是指通过将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并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设计、集中生产、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现代化园区。园区空间布局推荐采取“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方式,产业园外围受园区产业带动而聚集形成辐射区,与园区共同构成产业生态圈。环保共性产业园内须有核心区。
 
  2022年,为进一步探索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的新理念,结合全市低效工业园区改造工作,相关部门提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环保共性产业园”要求。由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厂房、作业规范、治污等要求较为宽泛及分散,且不能完全吻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同时针对各重点行业的具体布局、设计和建设指引尚付阙如,需及时制定针对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团体标准。制定本团体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环保共性产业园的建设和管理,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空间布局优化、产业集聚和绿色升级,实现从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环保共性产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环保共性产业园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管理要求,并对核心区建设、污染防治、环境风险管理、污染源监测提出了要求。
 
  环保共性产业园一般要求:
 
  1.选址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2.环保共性产业园内必须有核心区。
 
  3.新建、扩建园区的核心区与环境敏感点之间应设置缓冲区。缓冲区绿化带的建设应考虑厂房采光、企业生产类型、美化和洁净环境等因素。
 
  4.拓展区禁止设立核心区集聚的生产工艺。拓展区宜发展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5.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方面应落实绿色低碳、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工业园区、无废园区、海绵城市等建设理念。鼓励园区申请绿色工业建筑星级评定。
 
  6.应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建立企业间、产业间相互衔接、相互耦合、相互共生的低碳产业链,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源梯级利用。
 
  7.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8.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后应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每年开展园区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
 
  9.园区污染防治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应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气、废水、噪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合法处置。鼓励拓展区企业依托核心区废弃物治理设施进行污染防治。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核心区根据工艺特点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11.入园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污染防治:
 
  1.废水污染防治
 
  1.1生产废水量合计≥200t/d的,应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量合计<200t/d的,可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采用废水转移处理的方式处理废水。
 
  1.2污水处理站建设可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运营、维护、管理及安全操作可参考CJJ 60规定。污水处理站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设定及技术要求、设备的运行及管理应符合HJ/T 353的规定,监测指标满足HJ 819要求。
 
  1.3废水应分质收集、处理、回用。回用水回用至工业用水时,应符合GB/T 19923的要求;回用至工业循环冷却水时,应符合GB/T 50050的要求;回用至锅炉补给水时,应符合GB/T 1576的要求;回用至杂用水及景观用水时,应符合GB/T 18920、GB/T 18921的要求。
 
  1.4规范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设置一个排污口;入河排污口需设立明显的标示牌,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符合SL 532的要求。
 
  1.5生产废水转移处理的,园区应建设废水贮存集中区域。
 
  2.废气污染防治
 
  2.1企业应进行工艺比选,优先选用毒性低、挥发性低的原辅材料。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物质工序需进行工位收集,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密闭。
 
  2.2核心区统一配套建设有毒有害废气、恶臭、酸雾、VOCs等气态物质收集治理设施,鼓励废气分质收集处理,入园项目废气应经核心区配套的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3应根据废气性质采取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需执行GB 37822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园区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工程。
 
  2.4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环境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的规定。
 
  3.固废污染防治
 
  3.1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3.2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18599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GB 34330、GB/T 39198等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3.3贮存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存放,每个贮存区域之间设置挡墙间隔。贮存场所设置防渗、防雨、防晒、防风、防雷、防尘装置,并按照GB 18597设置要求设置标签。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存放。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超过一年。
 
  3.4固体废物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符合GB 18597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3.5核心区应配套建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贮存集中场所。
 
  4.噪声污染防治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管理、评价及控制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内部噪声控制的布置及设计应符合GB/T 50087的规定。
 
  4.2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行特性和作业操作特点,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措施;生产车间按需采取吸声和隔声等降噪措施。减振、隔声、消声、吸声措施应符合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第二产业新建、已建、改建、扩建的环保共性产业园的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环保共性产业园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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