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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小企业 和田地区洛浦县700万元采购一批智慧水务计量设施材料

2022/9/8 12:00:18    14698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和田地区洛浦县新城区供排水管网及附属配套建设项目(智慧水务-计量设施)招标公告,7000000元采购一批采购计量设施材料。
  【仪表网 仪表产业】9月6日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和田地区洛浦县新城区供排水管网及附属配套建设项目(智慧水务-计量设施)招标公告,7000000元采购一批采购计量设施材料。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9日 10: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XXY-CG-2022-002号
 
  项目名称:和田地区洛浦县新城区供排水管网及附属配套建设项目 (智慧水务-计量设施)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70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和田地区洛浦县新城区供排水管网及附属配套建设项目 (智慧水务-计量设施)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计量设施材料一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采购参数。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8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经年审合格(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特定资格:供应商为生产厂家时需具备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有效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供应商为经销商时应提供生产厂家有效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加盖经销商公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上水表规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要求“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只有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水表DN15~DN50 P+V”2020年1月1日之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上显示DN15~DN200水表类型)
 
  4、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022年以后成立公司需出具银行近一个月的资信证明);
 
  5、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7、投标保证金::70000.00元整(柒万元整);
 
  8、本项目:10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0: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洛浦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洛浦县文化路115号,洛浦县住建局5楼)
 
  开标时间:2022年09月29日 10: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洛浦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洛浦县文化路115号,洛浦县住建局5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特别提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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