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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262万元 长安大学采购颗粒图像处理仪等仪器

2022/8/17 11:16:39    12372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长安大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长安大学采购颗粒图像处理仪和激光液态水同位素分析仪,预算共262万元。
  【仪表网 仪表产业】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长安大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长安大学采购颗粒图像处理仪和激光液态水同位素分析仪,预算共262万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电子邮箱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ZB2022086H , SCZC2022-ZB-1518/001
 
  项目名称:长安大学激光液态水同位素分析仪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3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激光液态水同位素分析仪采购,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2、项目编号:CZB2022092H , SCZC2022-ZB-1519/001
 
  项目名称:长安大学颗粒图像处理仪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2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颗粒图像处理仪采购,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投标;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不得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受投标限制的范围;(4)不得被查出与招标人有投诉或涉诉情形。3.3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3.4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提供厂家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至 2022年08月22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邮箱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时间获取时间内通过转账的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并将单位介绍信、转账凭证发至490786920@qq.com 邮箱,邮箱标题请以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方式命名,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后将发送电子版招标文件至相应邮箱。如需纸质版招标文件,请持转账凭证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2、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套,售后不退;3、文件费交纳信息:单位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账号:102461558570;4、供应商如需开具购买招标文件费用的电子发票,请将以下信息发送20009180@qq.com: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缴费回执单、开票信息,若私对公转账,需附授权委托书。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9月0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第一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1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1.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1.3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
 
  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企业,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有效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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