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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8月18日。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上海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目前,市级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企业4942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62家,培育企业数量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其中“小巨人”企业数量居各城市第一。
《细则》主要细化、创新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负责三类企业动态管理,做好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
二是细化“特色化指标”。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三个子指标,具体为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6分)、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5分)和实施特色化经营(满分4分)。
三是丰富培育扶持举措。提出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企业服务专员,与银行等服务机构共享优质中小企业名单,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供需对接等平台,鼓励各区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情况纳入各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等具体举措。
《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5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自评、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50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工信部平台”)对接。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发布,本市遵照执行。
第八条 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6分)
A.属于“3+6”新型产业体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6分)
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5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5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4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3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车间或绿色工厂称号,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产品碳足迹等认证
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专利等奖项、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
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登录服务云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申报、定期发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服务云平台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服务云平台更新企业信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登录工信部平台填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发挥市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窗,汇总各类扶持政策和服务信息,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与银行等服务机构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专属信贷产品。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服务,支持并辅导企业申报各类荣誉资质。
第二十一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企业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培育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鼓励各区出台配套扶持政策,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办法正式实施日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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