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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国不断加大环境整治力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政策与法规,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随着环境管理需求逐渐转为精细化,为实时监测“小散乱”污染源、道路交通、建筑工地、区域边界、污染物传输通道、城市居民区、农村乡镇、重点工业企业等对象,高密度的环境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被提出,并在提出后迅速在各地开展网络建设工作。总悬浮颗粒物包含粒径较大的颗粒物,相比于PM2.5,具有主要来源为一次排放的大粒径颗粒物(粒径大于2.5μm)占比高,难以长距离传输,以局地源为主的特点,是更好的局地大气污染控制指标,尤其对工地与交通扬尘、工厂粉尘等排放具有较好指示作用,适合应用于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考核。
《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要求,于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建成覆盖各区及街道(乡镇)的粗颗粒物监测网络;自2018年11月起,对街道(乡镇)的粗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各区及街道(乡镇),并将每月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区及街道(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0〕8号)要求,实施粗颗粒物量化考核机制,定期对各街道(乡镇)总悬浮颗粒物浓度进行排名、通报。《北京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1〕3号)要求,强化环境精准执法和精细化监管,利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实时精准执法、联合执法和“点穴式”执法;同时要求加强重点区域精细化治理,东城区、西城区各街道组颗粒物(TSP)浓度排名退出全市后30名。
由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采用了新的监测技术与手段,对布点、运行与质保质控、安装验收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对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DB11/T 1819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与要求,点位布设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率与有效数据判断等。本文件适用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的布点、运行维护与质保质控等工作。
本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
1.文件内容框架
本文件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系统构成与要求,点位布设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有效率与有效数据判断共八部分。
2.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与要求,点位布设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率与有效数据判断等。本文件适用于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系统的布点、运行维护与质保质控等工作。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对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体系中涉及的常见名词进行了定义,包括网格化监测设备、网格化监测点、标准监测设备、在线校准。
GB 3095、 HJ 664、HJ 817和DB11/T 181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包括:总悬浮颗粒物、污染监控点、路边交通点、网格化监测、网格评价点等。
4.系统构成与要求
本文件根据《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在参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组成、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基本要求、配置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网格化监测设备准确性与精确性有待提高的特点,增加了在线校准系统、比对平台与数据中心的规定,同时对质量保证实验室功能、设备配置等内容根据网格化监测系统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
5.点位布设要求
5.1 点位布设基本要求
参考《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的点位布设原则,要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点位布设原则符合科学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并对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点的周围环境以及采样口位置的通用要求进行了描述。考虑到北京市布设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目的是支撑环境精细化管理,对街道(乡镇)的粗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将每月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区及街道(乡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即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数据用于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点应具有稳定性,不宜随意变更,故将《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点位布设原则中的“动态性”调整为“稳定性”。
5.2 点位布设要求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的点位布设要求以及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体系特点、数据应用目的,将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点位分为网格评价点、污染监控点以及路边交通点。与《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对比,主要有以下差异:1)环境监控点更名为网格评价点,同时删除卫星遥感分析要求,原因是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体系主要用于街道(乡镇)的粗颗粒物评价而非监控,且评价范围较小,地面数据较为易于获取;2)污染监控点,突出对裸露地面较多且规模较大的建设工地的监控,原因是总悬浮颗粒物颗粒较大,来源以局地裸地或工地为主;3)将区域背景点更换为路边交通点,交通扬尘是城市扬尘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总悬浮颗粒物主要来源,因此,为全面评价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增加对路边交通点的监测。
6.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6.1 基本要求
为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DB11/T 1819)中关于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1)网格化监测的颗粒物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代表性的采样时间,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2)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季度至少有81个日平均浓度值,日历年内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多日累计统计中日平均浓度值的个数应不低于总天数的85%;3)进行属地评价时,属地内所有有效监测的网格评价点应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低于属地内网格评价点总数量的75%(总数量小于4个时,有效监测点位不低于50%);4)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无效。
本文件要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点的监测设备应全年连续运行。因网格化监测设备日常维护、质量控制、停电、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系统停运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明确了运维单位应负责监测站点及辅助设备日常巡检、网格化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等工作,监测点位属地应负责点位用地、用电和运维出入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6.2 日常维护
用于支撑环境精细化管理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体系,为保证数据质量,网格评价点建设有3m×3m围栏,围栏配置监测杆、配电箱等,故相比于《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增加监测点位的定期巡检内容,要求每季度至少巡检1次,巡检工作主要包括: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干扰监测的设施;监测站点的监测设备和配电箱等是否完好无损;及时清除监测站点范围内的杂草和积水等;检查配电箱内开关、线路等是否正常;在经常出现雷雨的地区,应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同时,记录巡检情况。由于干扰监测行为种类较多,因此增加资料性附录C,对干扰监测行为加以明确。
根据《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DB11/T 1819)对数据有效性的要求,将《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中对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的周监控工作要求提高至日监控。网格化监测设备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日监控、月检查以及设备年度更换。日监控指每日在运行维护
管理平台检查设备状态(包括设备报警情况、运行维护工单完成情况等)、网络运行情况(包括全网设备在线率、质控合格情况等)并对故障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派单工作不少于一次。月检查指每月赴现场对网格化设备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安装是否稳定,设备内气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设备内线路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积水,并对采样口、通风口进行清洁等工作。年度更换指将连续运行超过一年的网格化监测设备进行更换,并运送至实验室进行气路清理,温度、湿度、流量检查等工作,对检查不通过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校准、维修、报废等操作。
6.3 故障设备处理
与《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技术指南》(试行)中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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