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
- 2022/5/23 14:27:21 21501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文件】电力是我国生产生活主要的动力来源,它在经济生产、民生保障、军事国防等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电力生产安全与否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近期能源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10个方面、33项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检查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电力行业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修订工作,形成了《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20日。
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相关指导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
修订稿完善了“隐患”的定义、分类分级,将隐患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个等级,判定标准基本上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电力安全事件。修订稿还修改了认定原则,修改了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认定、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原则等。
在排查治理方面,修订稿细化或增加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职责,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开展隐患登记,增加隐患警示等12项规定。
监督管理方面,修订稿修改或新增了挂牌督办、新增社会监督、完善停工停产、增加联合惩戒及处罚等四方面的有关规定。
修订稿进一步强化了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有利于维护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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