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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现将报批稿予以公示。
VOCs对大气污染的影响主要包括臭氧(O3)污染、细颗粒物(PM2.5)污染,有害空气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HAPs)污染和臭味污染。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有机
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而且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人体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响。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已明确提出强化VOCs治理,要求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进13个VOCs重点行业整治;《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提出了57条具体工作任务,旨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确保完成VOCs治理任务,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亟需制定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排放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通用要求:
1.VOCs物料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当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者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当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VOCs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5.2.2、5.2.3和5.2.4规定。
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当满足3.7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液态VOCs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当符合5.3.2规定。
泄漏检测:
企业应当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d)除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的 VOCs 物料,接触或者流经的密封点,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以延长一倍。在后续检测中,该密封点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检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e)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当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f)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者检维修后,应当在90日内进行泄漏检测。
5.5.3.2 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于泄漏检测:
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低于环境压力 5 kPa 以上);
b)仅在开停工、故障、应急响应或者临时投用期间接触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且一年接触时间不超过 15 日;
c)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d)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e)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f)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g)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者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i)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以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j)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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