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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2022/4/24 11:10:38    2261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排放源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进行了修订,形成《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是生态环境部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统计数据、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决策 的重要基础。为依法依规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保障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真”“准”“全”, 更好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决策,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 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支撑保障。修订《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并全面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是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于201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标准名称; 2. 修改了适用范围; 3.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4.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 5. 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6. 增加了质量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参考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HJ/T 416 环境信息术语;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适用于我国各级排放源统计工作,规定了排放 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的一般原则 及方法要求。
 
  目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生态环境管理 统计调查制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 出口统计调查制度、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制度、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 统计调查制度。考虑各项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的差异,本标准主要适用于 排放源统计,其他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共列举了本标准引用的14 个规范性引用标准和文件,这些标准和文件的有关条 文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生态环境统计、排放源、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基本调查单位、综合调查单 位、重点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标准8个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基 本调查单位、综合调查单位、重点统计指标根据 HJ 772-2015 确定。
 
  标准制订内容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按排放源统计工作流程规定工作要求和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统计业务流程包括确定需求、调 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 析、项目评估 10 个环节。本技术规范结合排放源统计实际工作情况,针对调查设计、数据 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数据审核、报告编制 5 个具有排放源统计工作特点的环节规定工作 要求和方法,并针对重点环节提出质量控制要求。其他业务流程为统计工作通用流程,按《统 计业务流程规范(2021)》相关要求开展,本技术规范不再进行规定。
 
  调查设计
 
  统计调查开展之前,必须设计详细的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中需要明确调查内容和范围、 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调查指标等。
 
  调查内容
 
  排放源统计调查内容是全国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及治理情况。
 
  调查范围
 
  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的确定,一方面考虑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另一方面兼顾排放源统计 调查能力和调查技术储备。目前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主要为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 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置的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危险废物(医疗 废物)集中处理(置)单位等。
 
  调查指标
 
  基本调查单位统计调查指标的分类与 HJ 772-2015 基本相同,包括基础信息指标、生产 台账指标、污染治理指标、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 4 类,各类细化的具体指标根 据实际调查内容列举。综合调查单位指标包括综合调查单位的基础信息、经济活动水平数据、 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
 
  数据采集
 
  排放源统计数据,特别是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与排放量等指标数据,必须通过采集 调查对象的台账指标数据,根据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等,通过科学的核算方法 计算得出。本部分首先规范了基础信息指标数据、台账指标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指标数 据、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等与核算有关参数的数据来源,并规定数据填报完整 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逻辑性、合理性要求,从源头保证数据质量。
 
  涉及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与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较多,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资料以及 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文件等,根据原理基本可以归纳为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 法、物料衡算法 3 种核算方法。该部分对这 3 种核算方法的方法原理、计算公式和适用条件 作了相关规定。不同核算方法的选用规则根据相应技术文件要求确定,技术规范不作具体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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