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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42万元,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公开招标

2026/7/16 11:04:00    8142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241.42万元,采购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服务。
  【仪表网 招标采购】7月1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241.42万元,采购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服务。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R20260129
 
  项目名称: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保护(农田氮磷流失监测等)
 
  预算金额:4241.4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能力的供应商负责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本项目共32包,投标人可参与其中一包或多包投标,各包简要技术要求如下:
 

包号

省份

金额

(万元)

主要技术要求

1

北京市

40.628

北京市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北京市耕地土壤与农产品4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3个、循环监测点30个,其中11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221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

天津市

30.4

天津市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天津市耕地土壤与农产品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个、循环监测点32个,其中8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221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

河北省

118.81

河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9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80个、循环监测点115个,其中150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12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12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49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4

山西省

86.608

山西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西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1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1个、循环监测点90个,其中101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12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12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462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5

内蒙古自治区

130.04

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0个、循环监测点157个,其中8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6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6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312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6

辽宁省

92.44

辽宁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辽宁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0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100个,其中90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30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38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7

吉林省

80.234

吉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吉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66个、循环监测点103个,其中55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38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8

黑龙江省

122.936

黑龙江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黑龙江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36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6个、循环监测点215个,其中122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377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9

上海市

32.586

上海市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上海市耕地土壤与农产品3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个、循环监测点25个,其中7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21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0

江苏省

95.71

江苏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苏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2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9个、循环监测点122个,其中8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8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8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488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1

浙江省

110.67

浙江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浙江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2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9个、循环监测点36个,其中74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358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2

安徽省

128.894

安徽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安徽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30个,其中9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239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8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8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3

福建省

93.966

福建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福建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5个、循环监测点16个,其中71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166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47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4

江西省

225.714

江西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西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6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56个,其中90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825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488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5

山东省

131.77

山东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东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7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9个、循环监测点126个,其中124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26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26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6

河南省

121.01

河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31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76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其中147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14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14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7

湖北省

176.76

湖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2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17个,其中9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95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7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7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13个监测点位及507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8

湖南省

703.248

湖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9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60个、循环监测点138个,其中13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4026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7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7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51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9

广东省

138.92

广东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东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9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5个、循环监测点71个,其中104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317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514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328.104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8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7个、循环监测点140个,其中12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1485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7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7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1

海南省

27.204

海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海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1个、循环监测点21个,其中17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2个监测点位及422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2

重庆市

96.256

重庆市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重庆市耕地土壤与农产品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39个、循环监测点54个,其中3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227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4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4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455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3

四川省

393.534

四川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四川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8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96个、循环监测点90个,其中16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1706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5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4

贵州省

159.488

贵州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贵州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3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0个、循环监测点141个,其中75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227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6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6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507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5

云南省

168.614

云南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云南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50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其中125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特定稻田土壤稻谷协同监测299个监测点位、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403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6

西藏自治区

15.592

西藏自治区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西藏自治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51个、循环监测点6个,其中43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氮磷流失监测182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7

陕西省

81.212

陕西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陕西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0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99个,其中90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8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8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583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8

甘肃省

96.132

甘肃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甘肃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17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4个、循环监测点89个,其中70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27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27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455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9

青海省

30.19

青海省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青海省耕地土壤与农产品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6个、循环监测点43个,其中22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2个监测点位及247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4.83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5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3个、循环监测点31个,其中19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6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6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312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95.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2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7个、循环监测点104个,其中81个固定监测点监测项目与循环监测点一致)、农田地膜残留35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农田氮磷流失2个监测点位及26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6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残留33个监测点位(含配套开展的33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样),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样、样品检测、数据上报、报告提交等工作。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每包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三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联合体的投标人,其中一家需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4.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供应商应符合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6.尚未完成改革分类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至 2026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1层
 
  方式:网上购买或现场购买,售价为300元/包
 
  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08月0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08月0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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