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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CEM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产品介绍
本系统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均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要求。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5-1996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18485-200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CJJ90—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
CJ/T118—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规范》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2519-1990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系统(CEMS)采用抽取冷凝法测量原理,可连续自动监测烟气中SO2、NOx、CO2、CO、O2、颗粒物、湿度、温度、压力、流速(流量)等参数,并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向企业和提供实时、准确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