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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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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污水
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家庭、商业、机关、学校、医院、城镇公共设施及工厂的餐饮、卫生间、浴室、洗衣房等,包括厕所冲洗废水、厨房洗涤水、洗衣排水、沐浴排水及其他排水等。生活污水的主要成分为纤维素、淀粉、糖类、脂肪、蛋白质等有机物质,氮、磷、硫等无机盐类及泥沙等杂质,生活污水中还包含有多种微生物及病原体。影响生活污水水质的主要因素有生活水平、生活习惯、卫生设备、气候条件等。
医院污水较生活污水复杂,医院产生的污水中含有重金属、消毒剂、有机溶剂、酸、碱以及放射性等。
1 、医院各部门的功能、设施和人员组成情况不同,产生污水的主要部门和设施有:诊疗室、化验室、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动物房、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医院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宿舍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放射性废水等。而且不同性质医院产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医院污水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复杂。
2、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和严重污染环境。
食品废水:食品工业原料广泛,制品种类繁多,排出废水的水量、水质差异很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有:(1)漂浮在废水中固体物质,如菜叶、果皮、碎肉、禽羽等;(2)悬浮在废水中的物质有油脂、蛋白质、淀粉、胶体物质等;(3)溶解在废水中的酸、碱、盐、糖类等:(4)原料夹带的泥砂及其他有机物等;(5)食品工业废水的特点是有机物质和悬浮物含量高,一般无大的毒性。其危害主要是使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引起水生动物和鱼类死亡,促使水底沉积的有机物产生臭味,恶化水质,污染环境。
其主要污染物指标:COD300~2000mg/L,SS 3.5~568mg/L,NH3-N6.4~9.2mg/L,动植物油174~421mg/L。
二、污水指标
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以mg/L为单位),间接反映了水中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量。生化需氧量愈高,表示水中耗氧有机污染物愈多。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氧化分解的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阶段主要是有机物被转化成二氧化碳、水和氨;第二阶段主要是氨转化为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污水的生化需氧量通常只指*阶段有机物生物氧化所需的氧量。微生物的活动与温度有关,测定生化需氧量时以20°C作为测定的标准温度。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一般需20天左右才能基本上完成*阶段的分解氧化过程,即测定*阶段的生化需氧量至少需20天时间,这在实际应用中周期太长。目前以5天作为测定生化需氧量的标准时间,简称5日生化需氧量约为*阶段生化需氧量的70%左右。
化学需氧量(COD):化学需氧量是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以mg/L为单位)。化学需氧量愈高,也表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愈多。常用的氧化剂主要是重铬酸钾和*。以*作为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Mn或简称OC。以重铬酸钾作氧化剂时,测得的值称CODcr,或简称COD。重铬酸钾的氧化能力强于*,所测得的COD值是不同的,在污水处理中,通常采用重铬酸钾法。如果污水中有机物的组成相对稳定,则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之间应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一般而言,重铬酸钾化学需氧量与*阶段生化需氧量之比,可以粗略地表示有机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的可能程度。
三、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其单位一般为mg/L。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上都是浓度标准。浓度标准的优点是指标明确,对每个污染指标都执行一个标准,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虑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小、性状和要求等,因此不能*保证水体的环境质量。当排放总量超过水体的环境容量时,水体水质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稀释来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污染加剧。
总量控制标准是以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的水体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高,则环境容量小。水环境容量可采用水质模型法计算。这种标准可以保证水体的质量,但对管理技术要求高,需要排污许可证制度相结合进行总量控制。我国重视并已实施总量控制标准,《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也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本标准采用总量控制。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我国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等。
根据部分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国家对部分行业制定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
省、直辖市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污染防治发》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