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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博直供LB-8000G智能便携式水质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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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一)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二)健全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监控制度。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有条件的地区要启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加强水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和管理水平,启动水源毒性预警监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建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指标达标状况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水源水质状况,促进公众参与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3.4万亩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二级保护区内16.9万亩网箱养殖进行生态化改造。加强垃圾填埋场、地下油罐、矿山开发和危险品运输等污染防治力度。
(四)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建立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点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二、提高工业污染防控水平
(一)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纺织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加工业、皮革(毛皮、羽毛/绒)、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的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老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引导大型企业和重点排放企业采用*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国内或世界的高效益、低污染企业;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坚决取缔关停“十五土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对于潜在环境危害风险大、升级改造困难的企业,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进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推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流域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焦化企业,直排长江干、支流的化工企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
(三)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提高园区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建设,严格审核进入园区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深度处理;可能对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电镀、化工、皮革加工等企业,应当建设独立的废水处理设施或预处理设施,满足达标排放且不影响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要求后才能进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干流工业企业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业要执行严格的排放标准。
(四)严格环境准入,强化项目审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得新上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水平。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长江沿岸要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暂停审批总量超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管理。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
(五)加强环境基础管理,加大环境力度。建立工业污染源台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重点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相应的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六)着力防范环境风险,确保流域水质安全。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强化工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监控,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加强流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提升流域风险防范水平。
三、推进污水治理设施稳定运营
(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排放标准,选择处理工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GB18918-2002)。新建的向封闭或半封闭水体、已富营养化或存在富营养化威胁水域排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建设相应的除磷脱氮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除磷脱氮改造。污水处理厂应强化消毒杀菌设备的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与再生利用设施统筹考虑。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和现有合流管网系统的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促进城市水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要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上海、南京、马鞍山、武汉、南昌、长沙等城市可建设污泥集中综合处理处置工程,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也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力争到“十二五”末,设区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并按标准足额征收。收费尚未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安排支持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推行特许经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重点加快县城所在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十二五”末,建成满三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80%。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实时监督与管理。
四、控制船舶流动源污染
(一)强化船舶流动污染的源头监管。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和升级换代,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逐步淘汰单壳化学品运输船舶;重点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装卸码头的防污监管。
(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将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纳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统一管理的范畴;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收费运营和激励机制。
(三)加强船舶污染事故预控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沿江沿河各省(区、市)全面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在船舶密集、危险品运输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监管系统,储备溢油应急装备物资;加强长江口等重点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监视监测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五、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一)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及长江安庆段、汉江沙洋段、汉江钟祥段、长江大胜关段、长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以下简称“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鲤、鲫、团头鲂、鳜、黄颡鱼、翘嘴红鲌、芡实等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地方**水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的保护。
(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泊开展以“四大家鱼”为主的水生生物生态净水放流,并底播增殖螺蛳、河蚌和水草等底栖生物,建设人工鱼巢,发挥淡水鱼、虾、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态结构、遏制水体富营养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转化,遏制蓝藻等生态灾害暴发,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在长江中下游、河口区及汉江、湘江、赣江等重要支流,开展“四大家鱼”、中华绒螯蟹、翘嘴红鲌、鲤、鲫、团头鲂、鳜等重要经济水生动物苗种的增殖放流。
(三)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健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强化污染水域渔业应急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建立生态灾害多发湖泊防灾减灾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水生生物应用技术研究,防范外来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态灾害预警预报能力。
六、强化洞庭湖和鄱阳湖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加强结构性污染防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环湖工业点源要确保达标排放,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向农村转移。加强矿区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坚持工程治理与生物治理相结合,积极进行矿山和尾矿库的生态恢复。严格控制鄱阳湖上游的赣、抚、信、饶、修“五河”流域沿岸矿山的废水排放。
(二)强化非点源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养殖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投饵式网箱养殖和施肥养殖等不合理的养殖模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沼气、秸秆还田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量,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三)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徙性鸟类的生境。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恢复湿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减少湖泊淤积。根据水生生物和迁徙性鸟类的习性,采取划定保护区的形式,制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统筹考虑外源输入影响和湖区内人工活动的影响,根据洞庭湖、鄱阳湖环境状况,结合现有的监控能力,重点监控外源输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经济社会活动影响。突出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逐步建立由、省级、市级保护区组成的湖区多级保护体系。将鱼类种类数、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为生态安全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预警分级和警情发布机制。
七、加强长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
(一)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强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沿海湿地,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严格审批围填海工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防止围填海活动破坏生物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方法,提出风险管理对策,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二)强化海岸带环境综合管理。合理开发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制定海岸带整治和保护方案,对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和整改。
(三)严格管理滨海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开展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湿地,严禁在消浪带和海岸基干林带内建设宾馆、旅游度假村等开发性项目。
(四)加强重要渔业水域和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强化海洋生态养殖布局,制定渔业水域生态修复计划,重点加强鱼虾产卵场海域的生态修复。保护鸟类栖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损岸线,开展海岸生态修复、盐泽植被恢复。加快海洋类型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物种、自然历史遗迹、近海生态岛屿和地质遗迹,强化岛屿及其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保护。